扁承認有政治獻金帳戶 監院:未申報,違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8-05 15:28:04  


  中評社香港8月5日電/國民黨立委邱毅指陳水扁有個1.7億元密帳接受政治獻金。台灣的“總統府”公開承認,上次大選前,陳水扁確在台新銀行開立一個帳戶,作為大選接受外界捐款之用。不過,台灣的“監察院”表示,陳水扁從沒向“監察院”申報這個帳戶,陳水扁若不是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就是違反“政治獻金法”。

  “監察院”並表示,若有人檢舉,將立即發文台新銀行調查。聯合報引述“監察院”官員說,若陳水扁在2004年4月2日“政治獻金法”實施之後,確有未向“監察院”申報的台新帳戶,而且有“非利息以外”的錢進入該帳戶,陳水扁若不是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就是“違反政治獻金法”。“監察院”申報處可依漏報行為罰款6萬至30萬元範圍,作成裁罰建議,但額度須由監委組成廉政委員會裁定。

  但官員也表示,該帳戶若是政治獻金專戶,因政治獻金另受政治獻金法規範,不需要列入財產申報,只要查明該帳戶確是政治獻金法實施前就設立的選舉捐款專戶,將會認定為“非故意漏報”行為,不會予以處罰。過去謝長廷也曾被查出有三個帳戶未申報,經證明確是選舉專戶,因此未予處罰。

  官員說,依“政治獻金法”規定,政治獻金專戶只能在擬參選人在該公職任期屆滿前一年,向“監察院”申請獲准,才能收受獻金;選後,獻金專戶的錢可留用兩年,之後必繳回庫房。

  官員指出,陳水扁若過去設的選舉專戶沿用至今,在法律不溯既往下,沒用完的錢得以不必繳回庫房,繼續用到沒錢都沒問題。但若該專戶在政治獻金法實施後,仍不時有孳息以外的錢入帳,就不出兩種情形,一是陳水扁將私人的錢放到專戶,顯示專戶已與私人財產混合,專戶須視為私人帳戶,這就違反財產申報法,構成故意漏報行為;若該專戶的入帳是繼續收受獻金,就又違反政治獻金法,不但收到的獻金須沒入庫房,另須處罰同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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