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長文:機要費涉弊 貪腐共犯體恐已成形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7-30 10:45:44  


  中評社香港7月30日電/臺灣法學教授陳長文今天在聯合報撰文指出,陳水扁政府弊案連連,這些亂象顯示貪腐共犯體恐已成形。“國務機要費”涉及弊端即是典例。

  文章說,首先,該共犯體直接涉及的是行政機關,又可區分為主犯與從犯二種身分。以“國務機要費”涉弊為例,實際從不法中獲利高官為主犯,廢弛職務的相關會計審計人員則為從犯。

  主犯者,主導弊案並從中積極獲利。從犯則通常為權力屈服者,其加入源自一個逆淘汰過程。公務員面對弊端,有二種選擇,抗拒並被排擠,或加入以保職務甚至被拔擢,但貪腐曝光時,其就成為核心主犯的“保護閥”,成為代扛刑事責任的犧牲品!若媒體揭露的“國務機要費”案情屬實,則直接不法獲利的高層(包括陳水扁)需負貪汙刑責外,其他消極包庇的會計、審計人員,縱無直接獲利,也將觸犯《貪汙治罪條例》之不為舉發罪。

  這些刑事責任,相關公務人員不至於不知,為獲得升遷甘於同流者,可謂罪有應得。即便是憚於權勢,為五斗米折腰遂消極縱放者,雖有可憫,但虧於職守卻是事實,今面對刑事訴究,已悔之莫及。其他公務員應以為惕,絕不可淪為貪腐的消極共犯。

  其次,共犯結構亦延伸至司法機關,法官由於相對獨立問題較小,檢察機關的情形則相對嚴重而令人失望。今審計部雖將“國務機要費案”移送檢方,然而鑑諸過往檢察官諸多消極與自限作為,對其能否獨立徹查難保樂觀。惟筆者仍要提醒檢察官,之前諸多弊案,證罪所需事證較為繁複,尚可技術性的宣稱“查無罪證”敷衍交代,或者濫用裁量遲延搜索甚至選擇性不搜索,致令嫌疑人有滅證串供空間。然而,這次“國務機要費”弊情卻相對單純,透過單據對比追蹤,不法即可現形。若檢察機關仍濫權縱放,而致遭告發刑法濫權不追訴罪非不可能。

  文章說,此外,檢察機關的怠惰,亦顯示出司法倫理教育的失敗,當然檢察機關在制度上受到行政機關過度箝制,難以抗衡行政威權也是原因之一,以至於內部也出現逆淘汰,優秀的檢察官難得升遷,或因失望去職,留下部分擅於揣摩上意卻無視正義職分者敗壞司法倫理。

  最後,貪腐共犯體除作為共犯外尚包括觀念共犯。前者指的是實際涉貪的官員民代或掌權者的親戚佞信;後者則是對貪腐作為默不作聲、姑息包容的社會大眾。作為共犯惡行雖重,但威脅卻反較觀念共犯為輕,若非觀念共犯縱容,貪腐雖未必能免,卻可以受到約束制裁。

  文章還引述甘地所言:“若只有退縮及暴力二種選擇,我建議暴力。”並非甘地喜歡流血衝突,而是他鄙視道德上的懦弱。姑息適足養奸,冷漠激勵貪腐,這是全臺灣民衆從近來諸多政府弊案中,該學得的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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