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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列車拾荒被拘法理情難容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6-02 10:54:12  


  中評社香港6月2日電/湖南省臨澧縣一位年近六旬的農村老人,在孫女身患白血病後,從長沙回臨澧家中湊醫藥費。回家途中,她在所乘坐的列車上撿了28個空瓶子,竟被懷化鐵路公安處石門縣火車站派出所拘留。新京報今日發表社論說,此番處罰,著實讓人難以理解,所以消息甫出,立刻引起批評。一位老太太,只是在車上撿幾個空瓶子,怎至於“擾亂了公共秩序”,而且“情節嚴重”?顯然,這種過度處罰於法、理、情不符。

  首先論法。據稱,當地公安機關的執法依據有兩條。一是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1款第3項,即“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並且適用“情節較重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項;二是“內部通知,從3月1日起,火車上不准撿廢品,違者將處以治安拘留”。

  社論說,關於第一點,老太太拾荒或許給他人帶來不便,但不至於“擾亂公共秩序”,更談不上“情節嚴重”。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的規定,只有擾亂公共交通工具(包括火車)上的秩序,情節較重的才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而所謂的“情節較重”,至少可以理解為在交通工具上無理取鬧,故意違反乘車紀律和規則,聚眾起哄和滋事,造成乘車秩序混亂的情形。說老太太撿拾廢瓶子是“情節嚴重”,顯然牽強;至於第二點,按照廣鐵集團懷化鐵路總公司宣傳科負責人的解釋,這一規定是該公司根據相關法律和上級有關規定制定的,是內部規定。但是,這種“行業內部通知”並沒有高於法律的效力。

  社論再說,論理,不可否認,該處罰邏輯相悖。老太太在火車上撿拾了幾個廢棄的瓶子,無非完成兩個動作:一是在火車上走動,二是撿拾瓶子。關於第一點,列車車廂不同於某個企業的生產車間,而是屬於公共空間,屬於每一位持票上車的乘客。每個乘客都應有在公共場所自由行走的權利,當然也包括這位老太太。即使是穿行於擁擠的人群,這項權利也不應受到絲毫損害,誰能說一個老婦人在大街上行走是擾亂公共秩序?至於撿拾瓶子,大凡坐過火車的人都知道,列車員經常會收拾走一些旅客喝完飲料的瓶子,這些瓶子通常是當做垃圾處理的。問題在於,列車員撿走垃圾是為了打掃衛生,為什麼老太太撿走垃圾便成了“擾亂公共秩序”呢?
  
  我們的公共秩序不應如此因人而異。

  再次論情。一位年近六旬的老人,不顧旅途勞累和一路顛簸,在車上撿拾幾個瓶子,多半是為生活所迫。面對此情此景,那位自稱“特派員”的“小分隊隊員”不但沒有絲毫的同情,反而“縱容”老太太撿瓶子。如新華社的報道指出,“特派員”之所以不告知老太太“鐵道部門有不准撿空瓶子的規定”,竟是因為“我們就是不讓你知道,好抓你們”。如此“縱容”式執法,以及因為撿拾瓶子就要被剝奪人身自由,這何嘗不是在挑戰社會道德與倫理底線?
  
  “法律是顯露的道德,道德是隱藏的法律”(林肯語)。

  由此,我們可以說,法律是最底線的道德。不可否認,任何法律的規制,莫不以社會道德與基本倫理為藍本。從法的精神來說,法律是為了約束人,而不是為了懲治人。對社會而言,法律可被信仰也是因為它有向善之心,可以增進並保障民眾的幸福自由。正因如此,人有惡的一面,所以法律成為必要;法有善的一面,使法律成為可能。顯然,拘留撿瓶者這種有違法、理、情的執法,當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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