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13日電/台灣中國時報今日刊登社論說,趙建銘案在檢方偵查期間,出現了律師為當事人預擬的一份“教戰守則”資料,從已知的訊息看來,這份材料先後由多位律師草擬。而趙建銘在偵訊期間回答檢調單位的問話,據說這份材料發揮了相當的作用,許多問題都被事前猜中,也都有如出一轍的標準答案予以回應。這種現象簡直是台灣法治敗壞極其嚴重的指標,更透露律師倫理的嚴重偏差,甚至足以侵蝕台灣司法運作的整個根基。
律師法明文規定“律師應遵守律師倫理規範”;律師倫理規範中則有如下的要求:“律師不應拘泥於訴訟勝敗而忽略真實之發現”、“律師得於法庭外向證人問其所知之事實,但該詢問以就必要事實之說明或為辯護有必要者為限,不得誘導證人為不實之陳述。”檢調偵查時所為之訊問,基本上是調查事實,不是詢問意見,被訊問者,是要就親身所知之事實提供回答,律師並不是當事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也不是代理人,不能代替當事人回答事實問題。因此,律師們為了當事人應訊,預擬可能的問題並代擬答案,基本上是極不妥當的行為,那是在以律師自己認為適當的答案,代替當事人的事實認知,充當當事人的回答,此與誘導無異。
要知道,即使律師只是教導當事人回答“不知道”或是“不記得”了,也可能構成教導欺瞞的行為。因為“知道”或“不知道”、“記得或不記得”,只有本人自己最了解,律師不能越俎代庖。律師預為當事人擬就問題與答案,由當事人依樣畫葫蘆於偵訊中加以回答,就是違反律師法,欺瞞執法人員的行為。嚴格地說,此作為不但有違反律師倫理的問題,還可能涉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刑事責任。
社論指出,令人擔憂的還不只於此,如果這種律師為當事人預擬教戰守則的作為成為風氣,律師倫理勢必蕩然無存。事實上,先進國家的律師實務,乃至台灣的律師執業經驗之中,這種問答內容的教戰守則,根本就是聞所未聞之事,現在在趙建銘案中出現這種行為,真是駭人聽聞。就趙建銘等人聘請的律師陣容而言,都是赫赫有名的佼佼之士,竟然會在檢方搜扣的資料中,查獲“教戰守則”,能不令人對於律師倫理亮起紅燈,產生高度警惕之心?偏偏趙建銘的岳父就是鼎鼎大名的律師,難道對於這樣一種敗德的行徑,完全不能認識其非?真是教人感到詫異不已!
社論說,如果不能辨明這種預擬教戰守則的行為是一種錯誤,認定其違反律師倫理,甚至必須嚴肅以對,我們擔憂社會大眾在閱讀相關新聞之後,會誤以為這就是律師的常態任務,而不知道其實這為特殊身分人士過度服務的錯誤行徑;也會誤以為律師的任務,就是教導當事人如何說謊、欺騙執法人員以求脫罪,而不瞭解律師其實必須誠信正直,在司法程序中教導當事人說實話,幫助法院發現真實,才是正當的執業活動。正是這類教戰守則的惡劣示範,會讓整體律師界形象蒙羞,也使得社會對律師習於說謊的訕笑與刻版印象有了具體的事實基礎。
因此,為社會法治觀感計,為法治教育計,為維護律師形象計,為釐清律師倫理規範計,都不能將此事等閒觀之,坐著不理。律師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的行為,是應該透過自律組織交付懲戒的。教戰守則的曝光,是一件嚴重違反律師倫理風紀的行為,律師界難道不該有所反應,採取應有的風紀措施?否則律師倫理規範淪為廢紙,司法正義渺不可得,豈不是律師“總統”治台經驗中絕大的諷刺與笑話?
社論最後說,當律師公然為當事人準備教戰守則,尚不認為自己有錯,這些律師恐怕都該重修執行律師職務的教戰守則。這也充分顯示當前的法學教育中,並不重視律師倫理課程,也未普遍教導學生將來執行律師業務應該遵守的行為界限為何,如今終於出現嚴重後遺症了。這恐怕是一個值得整體律師界、法學教育界乃至司法界正視、思索並且設法補救的一個大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