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20日電/台灣聯合報今日刊登社論說,七月九日,檢方“密訊證人吳淑珍”,關於“密訊”的形式,及“證人”的身分,皆生爭議。先談“密訊”。偵查不公開,是指庭內諸人不得洩漏偵查祕密,而絕不是指連何時傳訊亦不公開。相反的,偵訊的期日絕非秘密,可使公眾知道案子的進度與程序。
唯以吳淑珍的情況而言,身分敏感,行動不便,為安全及執行順利計,倘不主動公開偵訊期日,尚可理解。但是,在偵訊既畢,以本案受到社會關注,即應宣諸公眾,沒有繼續隱瞞的道理。
社論指出,檢方此次在“密訊”吳淑珍後,非但檢方未對外公開,連府邸方面亦未對外說明;一直到了見諸媒體,檢方與府方在數小時後始予證實。可見,這是蓄意隱瞞,動機可議。
有評論指出,這是府檢雙方配合,“偷偷摸摸”地約談了事,事後亦祕而不宣,其用心是欲在最後偵結時刻,猛不防地突然端出來,說是已經約談過了,藉此規避輿論與民意在此時對此一重要約談行動的必要監督與議論。這樣的“密訊”,對檢方及府方的形象及公信力,皆已造成重大傷害。
社論又指出,其次,吳淑珍以“證人”身分應訊,亦有爭議。不少法界人士認為,檢察官應以“犯罪嫌疑人”身分約談吳淑珍;亦即,應按刑事訴訟程序的慣例,以“被告”偵訊吳淑珍,且窮盡一切偵查手段追究真相;而非由吳淑珍“作證”,然後對其說法照單全收。因為,即便不以社會輿論指述的情節作判斷,僅以吳淑珍自己承認的種種情況而論,她都是“犯罪嫌疑人”,而非“證人”。
吳淑珍承認從黃芳彥那裡拿了太百禮券,但辯稱是“金孫滿月禮”,說她不知道黃芳彥如何得到禮券。然而,黃芳彥介入本案,憑藉的當然是他和陳水扁夫婦的關係;人家送他大筆禮券,不用問也知道是想藉此取得第一家庭的支持。若謂吳淑珍完全不知情,那也就罷了;但吳淑珍自己的談話,又露了底。
吳淑珍說,太百發生經營危機時,有企業界人士向官邸探消息,但她和扁都未介入,她只是“關心”太百的紓困會不會影響台灣經濟。吳淑珍又說,徐旭東曾拿著手提電腦赴官邸解釋他入主太百的問題,是誠品吳清友介紹的。她的談話,至少證實了“太百經營權之爭”進行之際,她就已經因這些人士向官邸探消息而“關心”;且徐旭東還拿著手提電腦當面向她報告。
社論說,倘果如吳淑珍所說,她並未介入經營權之爭,則徐旭東為什麼要向她報告?徐旭東是和李恆隆有密約的人,最後得了彩頭亦有賴黃芳彥之力,黃芳彥還拿了大筆禮券;則若李恆隆等人涉及背信等犯罪,吳淑珍難道會毫無共犯之嫌嗎?何況,這類罪名,以及共犯問題,和吳淑珍有無公務員身分根本沒有關係。吳淑珍在太百經營權之爭既“關心”又“聽取當事者簡報”,待塵埃底定之後,拿著黃芳彥送來的太百禮券去消費,如今卻宣稱一切不知情,檢察官也將她當作“證人”,豈非可議?
有人認為,讓吳淑珍“作證”,則她不能說謊,否則有偽證罪的麻煩;而吳淑珍若是“被告”,則她不但可能說謊,甚至可以行使緘默權,將問不出什麼結果。然而,究竟以“證人”或是“被告”訊問,根本就不能從這種角度思考,而應當以涉案情形來判斷。縱然“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可享有許多權利,亦不能刻意迴避。再說,訊問“被告”可以反覆求證其供述、再次訊問,亦可以和其他被告對質,這才是釐清事實真相應有的作法。至於說謊問題,則對照本案遭揭發以來,陳水扁夫婦前後矛盾的說詞,恐怕不論是“證人”還是“被告”,吳淑珍都不見得會說實話。
社論總結說,檢察官密訊“證人”吳淑珍,似在預告太百禮券案即將石沈大海;就像過去的“國安”祕帳案、新瑞都案、高雄市議會賄選案、高捷弊案,到如今的台開案、SOGO案一般,檢方的“切割”手法愈見老練,司法的公信力則已蕩然不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