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4日電/《新京報》今天發表題為“房產新政解釋應力避偏差”,指出北京市建委組織在京的部分知名房地產開發公司召開內部座談會,與會開發商分別針對“套型面積”的具體內容是套內面積還是建築面積、90平方米中小套型占全部新供應量的70%以上能否區別對待等問題,表示了疑問。
社論表示,雖然建築領域內的術語概念非常之多,但無論從技術性規範,還是法律規定上看,套型面積都是有相關標準的。
如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建設部聯合發佈的《住宅設計規範》(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詳細規定了住宅設計技術經濟指標計算應符合的條件,其中規定:套型建築面積等於套內使用面積除以標準層的使用面積係數;標準層使用面積係數等於標準層使用面積除以標準層建築面積,等等。
社論分析,有人認為,如果必須執行90平方米中小套型占全部新供應量的70%以上的政策的話,可以變通為以套數計算,即套內建築面積90平方米的中小戶型占全部套數的70%以上。那麼,我們細看《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的規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審批、新開工的商品住房建設,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也就是說,70%以上的比重是以”開發建設總面積“作為計算比較的基數的。這與”以項目供應量總套數計算“的提法存在一定差異。
當然,這裏面的差別影響也值得玩味。同一個開發地塊,如果是按開發建設總面積作為基數,“90平方米以下住房”無論具體是80平方米還是60平方米,其最終建設的面積之和終歸還是能夠占到全部商品房面積的70%以上;但若是按開發總套數作為基數,如果90平方米以下住房具體建造的面積較小,雖然從套數上講達到了70%的標準,但從整個面積之比上看,也許其所占比重將大大縮小。
這對房產新政的實施效果可能會產生某些不利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