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17日電/《大公報》今日發表社評說,纏訟多時的先科“案中案”,昨日終於有了判決結果,案中被告律師林炳昌被判入獄四年,“先科”東主黃創光及其女友徐敏偲分別被判入獄三年和兩年半,三人罪名同為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案中另一被告、大律師艾勤賢,則以披露受保護證人身份罪成,被判入獄兩年半。
社評說,“先科”案件,本來只為一宗上市電子公司涉嫌造市案,說不上是什麼“彌天大案”;然而,案件自提訊以來,即受到社會人士的廣泛議論和關注,傳媒也以顯著篇幅報道,這是因為案件後來發展出另一宗“案中案”,涉及有關律師涉嫌串謀阻礙廉署的調查工作,且涉及到傳媒,案件遂由一宗平常的商業罪案演變成一宗罕見的“知法犯法”法制大案。
有關案件,過程和性質都是嚴重的。據案情透露,“先科”主席黃創光因涉嫌“造市”抬高股價,被廉政公署調查;廉署向黃的女秘書入手,說服她成為“受保護證人”。黃向律師林炳昌求助,林再轉聘大律師艾勤賢,想出一條“調虎離山”之計,由黃創光的女友徐敏偲出面接觸女秘書,並聲稱女秘書被廉署“非法禁錮”,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並由艾勤賢將消息透露給新聞界。如此女秘書的證人身份提前曝光,案件被公開,廉署的調查工作受到窒礙。
社評說,事件中,林炳昌和艾勤賢不僅是事務律師及大律師,兩人均曾任公職,艾勤賢九七前曾任律政署副檢控專員,林炳昌則曾任職廉署調查主任,兩人對廉政及律政工作可說瞭如指掌。而兩人在案中的角色及作為卻使人看到,一些人利用自己手中的專業知識、技能和經驗,大鑽法律空子,而且蓄意利用傳媒,令一宗依法調查中的案子陷入困境,調查人員被耍得團團轉,傳媒也被“拉落水”,險成妨礙司法公正的“幫兇”。
事實正如區域法院法官馮驊在結案陳詞中所指出:林炳昌和艾勤賢身為律師,卻濫用職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違反“證人保護令”,更將傳媒牽扯入內,嚴重破壞司法制度,性質比其他罪案更嚴重,故必須予以重判。
社評指出,有關案件在審訊及結案過程中,曾經出現一種說法,叫做“律師廉署大鬥法”,兩名被告林炳昌和艾勤賢被冠以“廉署剋星”的稱號。一些報刊文章甚至提出,妨礙司法公正的事可能天天都在發生,為何獨是林、艾兩人遭殃?事件“顯有私人恩怨成份”,而事件證明“與強權對抗者皆無好下場”……。
事件是否如這些人所言,只是一場“大鬥法”、“大報復”,林炳昌和艾勤賢又是否什麼“廉署剋星”?這些說法,其實都是以偏概全,是完全站不住腳的。過去林、艾的確曾憑藉其公職背景和經驗,專門接辦一些被廉署調查起訴的棘手官司,而其中也確有成功令被告人脫罪的,但一來勝訴是由於廉署本身證據不夠有力以及經過法庭審訊的結果,二來林、艾同樣也有敗訴的案例,把勝訴敗訴說成是林、艾與廉署兩家的“鬥法”,根本不是事實,對本港的司法制度是一種歪曲,有損本港的司法公正和尊嚴。
社評認為,事實上,法律界及各界市民對林炳昌、艾勤賢一案的判決結果,是接受及支持的,因為市民清楚知道:本港司法制度及廉政工作必須得到維護,不能受到衝擊。律師是受到社會尊重的專業人士,應具誠信和操守,只能負起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公義之責,絕不能以一己利益凌駕於法治之上,玩弄法律,損害法治、損害市民的根本利益。先科“案中案”的警惕性和社會意義是深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