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費”案 陳瑞仁不必,更不能枉法論斷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0-31 08:29:15  


  中評社香港10月31日電/台灣聯合報黑白集今日刊登評論文章說,陳水扁涉及的“國務機要費”案即將結案,陳水扁已公開承認他們夫婦用“假發票”報銷,唯辯稱領出來的錢皆是用於“秘密外交”。 

  台灣“審計部”的官員最近再度提醒民眾,亦提醒承辦檢察官陳瑞仁:無論如何,不必、也不能用別人付帳的發票報銷! 

  “不必”,是指倘若真用於“秘密外交”,如卡西迪,自然有單據,逕可憑單據報銷;倘若無單據,亦只要填報“支出證明書”即可。亦即,無論如何,皆不必用內衣狗食之類的發票來報銷。 

  文章說,陳瑞仁只要查一查“國務費”的帳目中,有無憑“支出證明單”報銷的帳目;如有,即可證“總統府”亦知使用此一合法銷帳方法,就更無以“假發票”報銷“秘密外交”費用之理。 

  文章指出,“不能”,則是指以“假發票”報帳不合法。這又涉及三個層次。一、如親綠學者顏厥安指出,陳水扁根本沒有執行“秘密外交”個案的權力,否則即是違憲“違法”。二、依預算法,陳水扁亦絕對沒有違法挪用預算於非法定用途的權力,“國務機要費”根本不得用於所謂“秘密外交”,否則即是違法。三、報銷時既不是用“秘密外交”的名義,而是陳水扁夫婦用內衣、狗食、童裝等名義去報銷,這就已經違法;因為,“國務機要費”依法須用於犒賞慰勞等用途,而絕不可支於買趙翊安的童裝之類的用途,陳水扁豈可用趙翊安買童裝之類的發票來報銷,並居然憑據將錢領出來?若竟然是憑府邸人士及親友買名錶西裝之類的發票報銷,則這些錢依法在一開始就根本領不出來,而依法既領不出錢來,又如何用於“秘密外交”?

  如此看來,陳瑞仁亦“不必,更不能”為陳水扁夫婦之“不涉貪瀆”枉法論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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