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19日電/銷售“歐曼德國地板”的公司聲稱其産品來自德國HDM公司,自己是HDM公司中國總代理,但是HDM公司予以否認;“彩蝶地板”稱其中文商標源自德國“金蝶”,但事實上,德國金牒商標註册時間比中國彩蝶商標的註册時間晚了4年多;銷售“金剛歐德地板”的公司聲稱自己是與德國kronospan集團合作成立的,kronospan集團予以否認。
國際金融報文章評論道,假藉外國品牌和外國公司的名義推銷自己的産品,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産權,欺騙誤導了消費者,自然要歸入打擊懲罰之列。但是,這種在品牌營銷上“攀龍附鳳”的卑微心態,不僅僅存在於生産廠家和銷售者身上,而且,還很大程度地存在於消費者身上。這一點與保護知識産權一樣,值得國人認真思考幷應當下大决心予以改變。
其實,很多本土地板企業在技術上幷不落後,産品質量也不差,但是,它們出于崇拜、懼怕外國品牌的卑微心理,千方百計地釋放所謂的進口烟幕彈:或者少代理進口産品多銷售自産産品,瞞天過海;或者自己花錢到國外註册一個公司或者商標,“授權”給國內使用;有的干脆祗起一個洋味十足的名字,聲稱引進外國技術即可。
當然,在全球化的語境下,祗要消費者接受,一個國內品牌在字眼上沾一點洋味沒什麽大不了。問題是,如果太多的國內廠商在創立和經營品牌上失掉自信,不敢“以我爲主”,不敢“自主”,那麽,即使他們的産品達標了,但很難說他們的整體經營是成功的。進一步說,如果預期消費者完全能够認可自己的産品和服務,廠家和商家實際上沒有必要去攀附外國品牌。如果民族品牌長時間地被國外品牌語匯所遮蓋,就必然會抵消民族企業的經營自信力和創新力,民族品牌建設就會繼續處於一種病態旋渦之中。
文章認爲,在實施創新型國家戰略的進程中,“自主”和“創新”是相互依存、互爲條件的。自主是創新的前提,一個人、一個組織、一個國家,如果沒有自主,就不可實現創新;而如果沒有創新,一個人、一個組織、一個國家的自主就要打個折扣,甚至喪失自主。
典型的例子是,中國上世紀60年代發展核工業時,先是有外國援助,隨後外國專家撤回,把援建工程的圖紙當衆燒毀。中國科研技術人員在失去外援的情况下,自主研發,邊試邊干,最終實現了核工程和核武器自主知識産權的重大突破。中國火箭技術也是在外部封鎖的情况下取得突破的。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們不必要求每一項技術都自主創新,不必要求每一項産品都使用民族品牌,但是,自主創新品牌在重要領域的佔有量,仍應當作爲一個重要的衡量標準。爲此,還應當在主要産業的品牌建設方面作出中長期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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