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1日電/台灣聯合報黑白集今日刊登文章說,反貪倒扁集會可否跨夜,台北市警方本來可有兩種裁決:一、禁止跨夜;二、核准跨夜,但命其不得妨害周邊安寧秩序。
結果,北市法規會居然作出了第三種裁決:不准跨夜,但如果逾時不撤,“可視為原地休息,為第二天活動作準備”,而不強制其解散;倘有妨害安寧秩序,則將開罰。
文章說,此種裁決,充分暴露其首鼠兩端的窘態。其實,准不准跨夜,原屬警方的“行政裁量權”。而其裁量,則應當依據集遊法第二十六條所定之“比例原則”與“法益均衡”。又可分為“法益比例”與“執行技術”兩個層次來說:
就法益比例言,並非每一集會皆符合跨夜舉行的法益比例。但此次反貪倒扁屬“憲法”層次的民權運動,受社會廣泛響應,若能在跨日舉行時,對周邊安寧秩序不生太大干擾,恐無不核准的理由。
再就執行技術言,如此大規模的群眾活動,既同意其連續數日舉行,卻竟又強制其每日清場,反而易生不測之風險。
文章認為,所以,不論就民主“憲政”的高度看,或就執行技術的常識看,北市警局皆無不核准跨夜舉行的道理。倘若不准,即可能違反了“法益均衡”與“比例原則”,是屬違反了“集遊法伸張民權精神”之裁量!
市警局說,如今已逾“申覆”之時效,警方已經不能收回“不准跨夜”的成命,所以演成如今這種“不准跨夜,但不驅離”的怪事。然而,不值的是:這也許只是警方“違法裁決”所造成的錯誤,如今卻被視為“見樹不見林,見法律不見法律精神”的“馬英九風格”的又一次印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