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11日電/聯合報今天發表社論指出,“國務機要費”案的偵查進度已面臨重要關口,但各界對未來案情發展的預測卻呈現兩極化。
一種看法是對承辦檢察官陳瑞仁頗有寄望,認為不日即可見到他以“被告”身分傳訊陳水扁夫婦;另一種看法則頗為保留,認為陳瑞仁未即時搜索“總統府”,及間隔13日偵訊陳水扁及吳淑珍,皆與台開案不搜索趙建銘寓所,及故意縱容趙家以串供空間,如出一轍。
有一種看法認為:9月5日陳水扁出訪返台前夕,至9月8日“九九運動”登場前夕,四日之間,高檢署專案小組的一連串動作,也許透露了“國務機要費”案未來發展的趨向。
9月5日,媒體報道,由於“反貪倒扁運動”即將登場,為避免虛耗社會成本,檢方將“適當公布案情”,“以使社會對該案之是非判斷有所準據”。這個消息,句句皆可玩味;所謂“是非判斷之準據”,似乎透露了檢方的心證已經完成。
9月6日,媒體報道檢方已於8月7日“密訊”陳水扁。接下來的一整天,檢方對此一消息皆“不予證實”。一直至午夜過後,“總統府”始發布消息,證實了此事。此一過程也許可解讀為:檢方“禮貌性”地將主動證實的先機保留給“府”方,“府”方則可能仍希望檢方繼續“不予證實”,但被檢方拒絕,並稱次(7)日檢方將予公布,於是迫使“府”方不得不在午夜過後證實此事。
9月7日,檢方舉行正式記者會,公開宣布,曾以“重要關係人”傳訊陳氏夫婦,並分別當面諭知可能涉及偽造文書及貪污罪,又諭知可以請律師到場。此一說法證實,檢方不是以“證人”身分偵訊陳水扁;但“重要關係人”一詞雖常見於司法實務,卻非法律名詞。至晚間,檢方又私下放出消息稱,陳氏夫婦的身分是“潛在性被告”。但這仍不是法律名詞。
9月8日,檢方又稱,不排除第二次偵訊陳水扁夫婦,屆時,在傳票上可能將二人列為“被告”。
社論指出,就當前所知案情,李碧君已是“被告”,則陳水扁既承認囑吳淑珍蒐集發票,而吳淑珍又已承認向李碧君等等蒐集發票,則吳淑珍可以斷言一定會被列為“被告”。
問題在陳水扁的“豁免權”。“憲法”第52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追訴。”然而,所謂“不受刑事上之追訴”,是說偵查若發現有罪嫌,不受起訴審判;但絕非不受偵查,或偵查發現有罪嫌不予記載及發布;而是若發現罪嫌,須待卸職後再追訴。
社論說,“國務機要費”案顯有包含陳水扁在內之共犯結構存在,倘不傳訊陳水扁,即不可能發現完整真相,則連其他相關嫌犯亦不能訴究。寧有此理?進一步言,若依陳水扁夫婦所說,“國務機要費”既然藏有那麼多“機密”,則是否可能涉及“內亂、外患”之用途,亦應查明方知。總而言之,陳水扁絕對沒有“不受刑事偵訊”之“豁免權”。
如今,陳氏夫婦已公開承認他們是拿假發票報假帳的“偽造文書”之共犯;唯辯稱報帳皆係用於“秘密外交”、“一毛錢也未收進私人口袋”。然而,首先,依法“國務機要費”絕對不可移為“秘密外交”之用途,否則即可能涉及圖利或貪污瀆職。其次,陳水扁擅自編造“機密”科目,就法律明文言,顯在“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及“掩飾特定機關(總統府)之不名譽行為”,檢方除應以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查辦其共犯結構外,亦必須逐項逐人徹底偵查其所謂“秘密外交”之虛實真偽。屆時即知,絕無意外:落入陳氏夫婦私人口袋的,當然不只是“一毛錢”!
社論強調,綜上所論,吳淑珍必將收到一張“被告”的傳票,應可斷言;陳水扁亦然,因為“豁免權”並不能排除他成為偵訊期間之“被告”,而只能免於在任內以“被告”身分被起訴。即使不列被告,陳水扁以“重要關係人”所犯之罪嫌,亦應於偵結之日公諸社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