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7日電/台灣聯合報今日刊登社論說,驚傳黃芳彥收了李恆隆至少一千萬元禮券,卻未在檢方的書類中呈現真實。承辦檢察官曾益盛辯稱,在偵訊過程中,黃芳彥與李恆隆對禮券的數字一直兜不攏,所以最後兩人的話都不採信,改以“使用”過的禮券金額為依據。
倘若此說屬實,則司法當局應立即對曾益盛有否吃案進行徹查,並對整個太百案重啟偵查。
檢察官對本案金錢、禮券及對價關係的認定,頗多匪夷所思之處。先論陳哲男的部分。檢察官說,陳哲男因李恆隆引介,為章家協調財政部長顏慶章及行庫負責人召開所謂“紓困會議”,陳哲男還參與了吳淑珍指派馬永成召集的關於太百經營權的兩造協調會。問題是:章家過去並不認識陳哲男,陳哲男為何會介入此事?
檢察官調查指出,李恆隆的禮券中,有十萬三千五百元是陳哲男的太太陳辜美貴“使用”的,但檢察官不認為這是陳哲男辦事的對價。檢察官的推理是這樣的:陳辜美貴說禮券是女兒陳書芸拿去花用的;但李恆隆和陳哲男都否認授受這筆禮券;李恆隆稱,他曾送給林明中(陳哲男的表弟)二十萬元禮券;林明中則說,他將其中十萬元送給其父,其父又將“十萬元中的數萬元”轉送陳哲男的女兒陳書芸;檢察官於是認定“證人所述相符”。
社論指出,但陳辜美貴使用的是十萬三千五百元,而陳書芸僅受贈“十萬元”中的“數萬元”,金額顯有不符,該如何解釋?檢察官也發現了這點,卻說了一堆莫名其妙的話,茲錄原文如下:“……前開陳辜美貴使用禮券金額雖與林明中之父所轉贈與陳書芸之金額或有出入,然縱其餘部分係李恆隆贈與陳哲男而轉交陳辜美貴或陳書芸使用,惟以其金額不高,衡情難認係協助紓困經營權轉移所得……。”
社論說,金額不符,就表示“證人”的說詞有問題,檢察官就應深入追查才是。但是,檢察官竟然放著明顯的矛盾不管,突然跳入另一個邏輯而謂:“就算是李恆隆送陳哲男禮券,但金額不高,故非陳哲男辦事的對價!”不問“金額不符”,卻說“金額不高”,這是多麼莫名其妙的辦案邏輯?
請問檢察官,金額不高就不算貪汙了嗎?什麼時候法律規定貪汙須達一定金額才構成犯罪?更何況,偵辦期間,媒體曾報導檢調查出李恆隆曾贈送三百萬元禮券給陳哲男,並有陳妻陳辜美貴簽收的單據;此說若真,則陳哲男必定難逃對價關係,亦難脫貪瀆罪嫌;但在起訴書中卻完全不見此段情節,而只有陳家“使用”十萬三千五百元禮券的記載,到底是當時報導有誤,或是竟又遭吃案?
社論說,檢察官用“金額比例”的奇異邏輯來為本案被告脫罪,不僅在陳哲男而已,吳淑珍也是用這種理由,而稱“二十七萬七千元禮券,與太百經營權的利益不成比例”,因此推論吳淑珍使用的禮券“顯非介入經營權之爭的報酬”。但是:一、尚有一千兩百餘萬元禮券的流程仍未查明,檢察官根本不能證明吳淑珍只收到二十七萬七千元禮券而已;既不能證明這一點,如何據此為推論的根據?(同理,檢察官亦不能證明陳哲男只收到十萬三千五百元禮券)二、吳淑珍原稱只收到十萬元禮券“金孫滿月禮”,如今竟已查出使用了二十七萬元禮券,可見吳在說謊,供詞不可採信。三、如果吳淑珍的二十七萬,也是“金額不高”,“顯非報酬”;則查出黃芳彥使用了約兩百二十萬元禮券,金額高不高,是否“報酬”?倘金額太小即可證明不是貪瀆,則過去多少因“貪汙”幾千元或數萬元而被定罪的案例,如今是否皆應平反翻案?
此外,章家指控,曾付給李恆隆兩千萬元“代墊工作費”或“報酬”,由李行賄打點;李恆隆亦不否認收到這兩千萬元,但辯稱是章家欠他的錢。此一部分,檢察官是如何調查的呢?檢察官說,章家先稱是李恆隆要求的“代墊工作費”,繼之又說是“李恆隆運用個人關係協助紓困的報酬”,說法前後不一,因此不可採信;且章家開的四張票據共兩千萬元,其中有一張五百萬元支票影本有章啟明簽書表示“收到現金五百萬元”等語,因此認定李恆隆的說詞可信。然而,即使其中五百萬是“歸還借款”,檢察官亦須對其餘一千五百萬元作一交代;但檢察官卻只稱,查不出那一千五百萬元流向公務員的證據,所以不能認定李恆隆曾行賄,亦不能認定陳哲男等公務員有貪瀆嫌疑。
請問檢察官,豈能因章家曾用“代墊工作費”或“報酬”的不同名詞來指稱交給李恆隆的錢,就能輕率否定那是賄款嗎?又豈能因查不出那筆“活動費”的流向,就作出沒有賄賂的結論?
吳淑珍與陳哲男使用的禮券,太少了,不成對價關係;那麼,黃芳彥“使用”了兩百二十萬元禮券,甚或收受了一千萬元禮券,難道也算“金額不高”,難道也無存有對價關係的嫌疑?一本起訴書,竟出現自相矛盾的雙重標準;這樣的辦案品質,真是司法的恥辱,更是台灣的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