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 正向政府傾斜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6-20 07:04:51  


  中評社香港6月20日電/近年來,無論是從中國國民收入的最終分配結果看,還是從再分配的過程來看,國民收入分配均存在向政府傾斜的現象。上海證券報文章稱,這一現象的存在,不僅不利于刺激消費、擴大內需,而且也與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相背離。

  統計數據顯示,近年來政府佔國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由1998年的17.5%上昇到2003年的20.2%,而居民所佔比重則由1998年的68.1%下降到2003年的64.8%。此外,2004年、2005年兩年,國家財政收入增速一直保持在20%左右,遠高於同期GDP增速,但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實際增速則與同期GDP增速大體接近。由此推斷,最近兩年政府佔國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仍保持擴大之勢,國民收入分配向政府傾斜的現象幷沒有改變。

  文章表示,在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國民收入分配在政府、企業、居民三者之間的比例會有此消彼漲的變化,特別是當人均GDP超過1000美元之後,參照國際上通常的發展經驗,國民收入分配在政府方向的比例應該是逐步縮小才對,但在中國則恰恰相反,不是縮小而是呈進一步向政府傾斜的趨勢。對於這種有背於一般發展規律的現象及其可能對社會經濟發展産生的潜在危害,需要予以高度重視。

  國民收入分配最終格局的變化

  文章分析,國民收入分配格局主要是指國民收入在居民、企業和政府三者之間分配的比例及其相互關係,即通常所說的三者分配關係。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府、企業、居民三者分配關係的總體變化趨勢爲:20世紀80年代三者比例在年度之間顯著波動;進入90年代之後,三者比例呈相對穩定;2000年以來,國民收入分配有向政府傾斜的態勢。

  具體而言,國民收入分配在居民、企業和政府三者之間的演變經歷了以下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改革初期至1988年,政府和企業可支配收入佔國民可支配總收入的比重持續下降,居民可支配收入所佔比重持續上昇,宏觀收入分配主要向居民傾斜的階段。第二階段:1990年至1994年,政府收入比重下降幅度明顯减小,而企業收入比重穩步上昇,宏觀收入分配過快向居民傾斜的狀况得到一定矯正。第三階段:1995年至2000年,政府收入比重小幅上昇,企業和居民收入比重小幅回落的階段。第四階段:2000年至今,政府、企業和居民三者收入所佔比重有昇有降,但昇降幅度較小。這一階段,政府收入比重基本在20%左右,企業和居民收入比重分別穩定在15%和65%左右。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可支配收入僅限於制度內收入(預算內和預算外收入),沒有包括制度外收入,如制度外基金、制度外收費、制度外攤派(集資)和制度外罰沒款等。如果把這些難以統計的考慮進來,政府實際可支配收入比重要高於表中所列數值,企業和居民(主要是企業)所佔比重則相應低於表中數值。

  對於政府制度外收入的估計,很多學者已做了大量的研究。總體來看,制度外收入規模相當大。按照國家發改委課題組估計的制度外收入情况,以1999年調整後政府可支配收入所佔比例爲22.7%,這個數據要比未考慮制度外收入所計算的比例高出4.5個百分點,而調整後企業與居民可支配收入所佔比例則相應降低4.1和0.4個百分點。所以根據國家發改委課題組的研究成果,我們在測算國民收入分配在居民、企業和政府三者之間的實際比例時,還可以做適度調整。

  收入再分配過程存在向政府傾斜的現象

  公平與效率是經濟學中一對很難調和的矛盾,也是收入分配中難以協調的目標。文章認爲,在國民收入兩個分配層次中,初次分配更傾向于效率;而政府作爲調控主體的再分配,應更傾向于公平。再分配的功能在於彌補初次分配的缺陷。在初次分配中,收入分配差別既是市場效率的源泉和動力,也是市場效率的結果。但收入分配差別過大,既有悖社會公平,也同樣損害市場效率。必須由政府在經濟活動之外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進行有效的宏觀調節,彌補社會公平的“市場失靈”。

  與初次分配所佔份額相比,1992年以來,居民在再分配中,總體上處於淨得益地位,但1998年以來,居民淨得到的份額在逐漸縮小。2002年居民已由再分配中的淨得益方變爲淨損失方。具體表現爲居民佔國民初次分配收入的比例高於佔可支配總收入的比例,但兩者差距在逐漸縮小,由1992年的2.3%下降到2002年的-0.1%(見圖2)。

  與初次分配比,企業在再分配過程中,一直處於淨損失地位,但淨損失呈减少趨勢,由1992年的損失4.44個百分點下降爲2002年的損失2.79個百分點。政府在再分配中處於淨得益地位, 1992年至1998年淨得益份額逐漸减小,但1998年以來,淨得益份額在不斷擴大。

  收入再分配過程中存在的向政府傾斜的現象說明:居民獲得的社會補助等轉移支付要少于交納收入稅和社會保險付款的支出。收支相抵,總體上沒有通過國民收入的二次分配(主要是通過政府轉移支付、社會保障支出等)獲得收益,反而成爲損失方。

  而政府在經常轉移中獲得的收入稅和社會保險交款等轉移收入大於社會補助等轉移支出,政府在社會保障等公共支出方面所做的工作遠遠不够。從1998年到2005年,中國財政社會保障經費年支出由598億元增長到3600億元左右,年均增長29.4%;佔財政總支出的比重也從5.5%增長到11%。儘管社會保障財政支出增長很快,但與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相比,中國政府用於社會保障的比例還是比較低的。從社會保障支出國際比較角度看,中國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比重不僅遠遠低於發達國家(一般在30-50%之間),甚至遠低於印度、泰國等國的水平。

  國民收入分配向政府傾斜,削弱居民消費增長動力

  文章稱,近年來,國民收入分配存在著向政府傾斜的失衡現象,幷從以下兩個層面直接削弱了居民消費增長的動力。一方面,政府財政收入的快速增長擠壓了居民收入增長的空間;另一方面,政府轉移支付和社會保障支出的滯後,又導致居民消費傾向下降,儲蓄傾向上昇。

  具體而言:1998年全國財政收入(不含債務收入,下同)增速達到14.2%的相對低點後,增長開始加快。1999年,全國財政收入自建國以來首次突破一萬億元。在四年之後的2003年,全國財政收入突破了兩萬億元。而兩年之後,財政收入又突破三萬億元,在2005年達到31627.98億元。2004年、2005年兩年,財政收入增速一直保持在20%左右,遠高於同期GDP增速。

  政府財政收入的快速增長對居民收入增長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擠壓,導致居民實際收入增速持續多年低於GDP增速。1997年至2003年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僅增長8.0%,同期農村居民純收入年均僅增長4.5%,而同期GDP同比增速均保持在8%以上。2005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同比實際增長6.2%,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9.6%,分別低於當年GDP增速3.7和0.3個百分點。

  1998年以來,政府推進了養老、醫療和教育體制改革,取消了福利分房、推行教育産業化、醫療市場化,企業職工的養老也由企業負擔而轉向社會統籌。政府在主動從養老、醫療與教育等需要大量財政資金投入的領域退出的同時,幷沒有建立起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的覆蓋面相當有限。因而以上改革的結果是减少了政府對社會公共服務品的供給。

  政府在社會公共服務方面的缺位,導致居民不得不自行考慮醫療、養老、教育等諸多方面的支出,從而極大地强化了居民的儲蓄動機,壓抑了居民消費的欲望,進而阻礙了居民消費水平的進一步提昇。

  調整財政支出方向,推進公共財政的轉型

  造成國民收入分配向政府傾斜的一個主要原因,在於政府主導型投資增長促使政府財政收入的增加,但幷未帶來居民收入的相應增長。

  推進經濟建設一直是政府的主要職能之一。隨著國企改革的推進、政企分離的實現,政府目前已不能通過直接干預國有企業的微觀經營來履行經濟建設的職能。但在現行投融資體制和行政管理體制下,政府仍可以通過進行基本建設投資來參與經濟建設。

  1998年以來,爲緩解通縮的壓力,中國實行了積極的財政政策,中央政府通過發行基本建設國債來籌集資金擴大財政支出,加强基礎設施建設。積極財政政策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在持續實行多年之後,中國經濟于2003年重又恢復快速增長。積極財政政策也開始逐步淡出,幷轉向穩健財政政策。由於政府長期專注于經濟建設,就相應忽略了基本公共産品的提供,積極財政政策存在的忽視社會保障、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社會問題也是不爭的事實。

  1998年以來的住房改革和城市化進程的推進,使地方政府尋找到通過賣地獲取可觀的土地收入的財路,因而地方政府在推進城市建設方面的積極性大爲提高。在近年來政府主導投資增長的影響下,土地交易、企業利潤的增長都直接或間接地增加了政府的收入,但幷未相應擴大就業,給居民收入整體水平帶來快速提高。

  “十一五”規劃把擴大內需確定爲經濟發展的長期戰略方針和基本立足點。增加居民的消費需求是擴大內需的首要任務。爲推進消費增長,需要通過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擴大政府財政在公共産品方面的支出,變經濟建設財政爲公共財政,加快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等來改變國民收入分配向政府傾斜的現象。

  應適當調整政府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份額

  經濟學理論與實踐表明,在一國人均GDP1000-3000美元階段,隨著産業結構的不斷優化、消費結構的逐步昇級以及社會結構的全面深化,國民經濟的高速增長和社會進步將面臨難得的機遇。2003年中國跨過了人均GDP1000美元收入的國家門檻,正在經歷這一黃金發展階段。作爲發達國家的美國和日本,在20世紀中期成功地在黃金發展階段實現了經濟的快速增長和跨越。這兩個國家在這一階段的國民經濟分配格局對中國有較强的借鑒意義。

  美國的黃金發展階段是1942年至1962年,其人均GDP在1942年首次超過1000美元,在經歷20年時間後,1962年人均GDP達到3144美元。日本的黃金發展階段是1966年至1973年,其人均GDP從1966年的1071美元,經過7年的增長變爲1973年的3348美元。

  在1000美元至3000美元的階段,美國和日本的政府、企業和居民在初次分配中的份額大均致爲1:4:5。而在經過了再分配後,1948年至1962年,美國企業在國民可支配收入中佔有主體地位,雖然所佔份額有所下降,但仍在80%以上;政府和居民在國民可支配收入中的份額均較小,年均不到11%,都呈現緩慢上昇趨勢,政府、企業和居民三者之間的最終分配比例關係大致爲1:8:1。

  1965年至1973年,日本的企業在國民可支配收入中所佔份額較小,平均爲7.5%;政府部門在國民可支配收入中所佔份額也不多,約佔16%左右,變化趨勢是略有上昇;居民與非營利機構在國民可支配收入中佔有主體地位,佔國民可支配收入的75%以上,政府、企業和居民三者之間的比例關係大致爲1.5:1:7.5。

  與歷史上處於黃金發展階段的美國和日本同期相比中,國政府無論是在初次分配中佔國民收入的比重,還是在經過再分配後,佔國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均是偏高的。而國際經驗表明,在由低收入國家向中等收入國家邁進的過程中,居民和企業所得的比重將略有上昇,政府所得比重則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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