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串的知識産權保護策略下,中國幾無還手之力。表面上看,咱們確實理虧,難以理直氣壯去應對。因爲相對於發達國家,我們更多的是知識産權的使用者而不是創造者,“盜版”“仿冒”成了代名詞。但就現階段而言,這種保護對我們的損害是很大的,幷不符合我們的利益需要。那麽,我們應該怎樣審視知識産權的保護,如何維護自身利益呢?
終極目的:保護使用者
通常,大家以爲保護知識産權就是爲了保護知識創造者的利益,發明者的利益,但我認爲保護知識産權的最終目的是爲了使用者。
那麽,就已經發明出來的知識而言,是不是最好不收任何保護費,大家隨便使用,這樣對全世界的百姓最爲有利呢?但是這樣做對於正在發明過程中,以及還沒有開始的發明就非常不利。發明是有成本的,有的要付出很高的代價。如果使用知識不付費,誰還有積極性去搞發明呢?最後受害的是全體人民,正因如此,知識産權需要保護。
但是要記住,保護知識産權的目的是鼓勵知識的創造,讓大家能够以合理的價格享用知識。否則,如果我們實施了保護,但大多數人却因此而享受不到知識;或者價格奇高,使消費者吃了虧,我們就沒有保護的義務。
不合理保護的誤區
首先,幷不是所有知識産權都應得到保護的。中國每一次的技術大突破幾乎都會招來美國的指責,從說中國盜竊了其原子彈技術、導彈技術,一直到現在的航天技術。那麽試問:如果我們願意承擔保護義務,他們會將這些技術轉讓給我們嗎?顯然不會。美國有專門的法案限制對華出售高新技術。他們經常的藉口是尖端的技術秘密,或者涉及國家安全。既然如此,我們顯然也沒有保護的義務,這時候的知識産權不是保護與否的問題,而是彼此競爭的關係。
更爲嚴重的問題是知識的使用價格不合理。知識是一種壟斷性産品,因而容易被賣方任意提高價格,這就有可能損害全社會的總體福利。目前知識産品却沒有這種政府的管理,反而還通過知識産權保護來强化其壟斷。
最經常發生的是關於專利權的保護。過去我們祗是强調了保護專利的一方面,忽視了使用者的權利。大多數國家對專利權的保護期限都有不同的規定。其實,設定保護期限就是對使用者的保護。而保護期限的長短就體現了對知識創造者的利益和知識使用者利益的適當平衡。
國際間壟斷産品的管理幾乎是沒有的,因爲不存在一個全球性的國際政府。因此我們可以看到許多壟斷性産品獲得暴利,這是極不公平的。比如微軟的操作系統軟件,明明是一個壟斷性産品,中國在壓力下還不得不用法令維護它的利益。正因如此,他才能在一二十年里積纍起幾百上千億的財富。如果在這種情况下還要强調知識産權保護,而不顧及買方的利益,就完全偏向了知識的生産國,也就是富有的發達國家。這顯然很不合理。
是特權,而非天賦
從歷史來看,知識産權保護幷不是天賦的,它不過是各國政府給予的特權,目的在於爲國家利益服務。因此關鍵在於利益,不在於道德。美國在這方面最積極的原因在於,現階段的美國是“靠知識産權吃飯”的國家。其知識産權價值約爲5萬億美元,佔美國GDP的一半,經濟增長的40%,養活著1800萬美國人。美國的知識産權制度不過是國際貿易中掠奪的利器罷了。
事實上,早期的美國不僅不是知識産權保護的榜樣,恰恰還是個爲了自己的利益,實行國家保護的“盜版國家”。在建國後的100年中,美國沒有對外國的版權予以任何正規保護。而作爲技術的淨進口國,美國還通過種種手段限制外國人在美國申請專利。直到1836年,它對外國人的專利收費仍然是對美國公民收費標準的10倍,如果是英國人則再多出2/3。日本也是如此,20世紀50~70年代,它利用美國的忽視和技術輸出,通過模仿、改良和竊取等方式在應用技術上超過美國,經濟迅速崛起。
所以,作爲發展中國家,我們應該理直氣壯地提出來,要求知識擁有國,在出售知識産權時按成本定價,否則我們有理由不保護。我們不能允許有偏見的知識産權保護暢通無阻,不能讓其充當發達國家阻礙中國學習新技術,進行技術提昇和創新的手段。
來源: 證券日報 作者:茅于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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