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24日電/中國已經成爲世界經濟大國,因此必須走大國發展道路。新財富發表清華大學中國與世界經濟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李稻葵文章稱,自然資源,尤其是礦産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是大國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自然資源價格和供給的穩定性業已成爲中國經濟發展中最爲敏感的話題之一。
文章介紹,隨著經濟的發展,中國的礦産業出現了幾年前難以想象的局面:
一方面,全社會對礦産品的需求暴漲,礦産企業利潤急劇上昇,導致了大量在短期利益驅使下的暴利開發、破壞性開發,礦産開採效率低下,造成了極大的浪費(大量小煤礦的開採率不到30%),同時對礦區環境造成了驚人的破壞,一些被過度開採的礦區,環境得不到及時恢復,留下了長期問題;
另一方面,由於中國的各種礦産資源稅僅爲發達國家1/3-1/2的水平,自然資源加工後的産品(如石油以及煤電)的消費稅或者缺位,或者很低,導致這些産品的價格低於國際水平,因此,自然資源的使用過程中存在很大的浪費,也産生了環境問題,如煤炭的大量低效率使用(直接燃燒等)造成了空氣質量的嚴重惡化。
顯然,中國必須從戰略的角度,重新審視自身的礦産資源管理體制與政策,確立新的戰略目標。
可持續性、高效率、環保:礦産資源管理三大戰略目標
站在大國發展戰略的高度,自然資源的管理體制與政策應該達到怎樣的戰略目標呢?文章認爲,核心的戰略目標至少應該包括三個方面。
第一個戰略目標是要保持整體經濟的長期持續發展。爲此,必然要求在礦産資源使用上具有可持續性,最重要的是,要在使用不可再生性礦産資源的同時,爲尋找其替代品創造可能性,這就要求對不可再生性礦産資源的使用收取一定的不可再生稅。此類稅收的目的不僅在於减緩不可再生性自然資源的消耗速度,更重要的是,它抬高了使用相關礦産資源産品的價格,從而提高了研發和尋找替代性産品和技術的動力。
第二個戰略目標是追求自然資源開採和使用的效率。開採的效率指的是盡量在開採中更有效率地獲取自然資源,避免浪費。使用的效率指的是,要按照資源最優分配的原則,將自然資源分配給最需要的部門和産品。這需要價格機制的支持,通過價格機制形成資源分配的信號,引導整個經濟體最佳地使用自然資源。
第三個戰略目標是追求在自然資源開採和使用過程中對環境的保護。自然資源的開採者必須考慮盡量减少對環境的破壞,盡量恢復環境原貌。對於自然資源使用過程中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和破壞,如煤的直接燃燒造成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氣體的排放,需要通過稅收機制傳導到價格,使自然資源使用者承擔起保護環境的責任。
一費三稅體制最爲合理
文章指出,圍繞以上三個核心戰略目標,非常有必要重新審視中國礦産資源的稅收體制。目前,對礦産資源開採有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前者是國家徵收的礦産業權益金,因爲憲法規定,國家是礦産資源的所有者;後者是調節不同礦區的礦藏量的豐富程度以及開採難易差异的差別稅收。由於這兩種稅費幷行,基本上形成了一礦一稅的情形。另外,中國目前的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徵收標準與國際水平相比都偏低,如資源補償費平均爲銷售額的1-4%,而國外一般在10%左右。
從理論上講,對自然資源開採徵收的稅和費,應該從權益金的角度,轉換爲權益金與可持續發展費用幷重的角度,也就是說,自然資源稅費的徵收基礎,不僅是國家對礦産的所有權,而且包括礦産資源所具有的不可再生性以及礦産資源開採使用過程中會對環境造成的破壞,因此,這一稅收應該與自然資源的不可再生性(稀缺性)以及環境破壞性相關。
首先,對不同類型的礦産資源,應該根據中國的儲量與使用量的比例,以及全球儲量與使用量的比例,還有現有可替代技術和産品的成熟程度,制訂出不同稅率的礦産資源稅。顯然,這個必須是與産量挂鈎的稅,而不是一次性的費。這個稅率全國應是統一的。比如,中國以及全球的煤儲量相對使用量而言比石油豐富,因此,對煤的礦産資源稅率應該低於對石油的稅率,類似地,對鐵礦、銅礦、鋁礦等要有不同的稅率,即稅率應反映出不同資源的不可再生性(稀缺性),從而鼓勵對自然資源的節約,鼓勵替代産品技術的研發和生産。
第二,要考慮礦産開採過程對環境的破壞以及回復的成本,收取環境回復稅。這是與産量挂鈎的稅,因爲一般産量越高,對環境的破壞越大。但是,不同地區的環境原狀以及回復標準不同,要進行評估,統一劃類,比如可以考慮將全國分成十類,北京郊區的房山區煤礦的環境標準應該高於陝西。
第三,對於礦産品使用過程中對環境造成的破壞,應該採用不同於資源稅的方式解决,即,應該在使用的環節收取使用稅。因爲,同樣的礦産品,因使用方式不同,對環境的破壞程度差异很大。比如,將煤直接燃燒取暖造成的環境破壞遠遠高於用煤發電或煤化工,所以,對前者應收取更高的費用。礦産使用稅比資源稅的優越性在於,可以根據具體的使用方式對環境影響和沖擊程度徵稅。
最後,國家對礦産資源的權益,應該通過招標一次性獲取的勘探和開採費得到體現。而勘探和開採費可以通過招標一次性獲取。這是費,而不是與産量挂鈎的稅。具體說來,任何一個礦産品的資源稅是全國統一的,政府對某個特定礦區的環境回復稅必須事先宣佈,然後,政府就勘探和採礦權向所有企業招標。有意向的企業根據其初步判斷進行投標,通過競標獲得在該地區勘探和開採某類礦産資源的權利,其所繳納的勘探投標費體現了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權益。這一做法的好處有二:一、企業在事前一次性繳納勘探投標費而不是事後在生産過程中繳納資源稅,其提高開採率的動力大大增加,也願意做更多的勘探工作,有利於查清國家礦産資源的儲量;二、企業在勘探過程中必須考慮到未來開採對環境的沖擊程度,原本自然環境很好的地區,環境恢復費用高,除非該地區有很豐富的儲量,否則企業將有意識地避免在該地區進行勘探和開採。
總的說來,勘探開採費、環境回復稅、資源稅、使用稅這種一費三稅體制,綜合考慮了礦産資源的可持續性、開採和使用的有效性、環境保護的重要性,也體現了國家對礦産資源的所有者權益,應該能促進中國礦産資源的開採使用進入更爲合理的發展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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