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直接入市具産權與維權意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4-11 06:47:09  


  中評社香港4月11日電/據報道,今年《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將以集體土地流轉和徵地制度改革爲主要內容。此前,國土資源部發佈了《關於堅持依法依規管理節約集約用地,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通知》,提出了“穩步推進城鎮建設用地增加和農村建設用地减少相挂鈎試點、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 每日經濟新聞文章稱,有專家表示,這兩個試點對於推進農村土地産權改革至關重要。

  土地的産權和流轉向來是一個重要而又敏感的問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中國城鎮建設用地祗有國有性質的土地才能進入市場,而集體土地祗有通過徵用徵收之後轉化成爲國有性質,才能進入城鎮建設用地市場。這意味著農民幷沒有對集體土地的處分權。國研中心最近的一次調查顯示,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有20%-30%留在鄉以下,其中農民的補償款僅佔5%-10%;城市政府拿走土地增值的20%-30%;各類城市房地産公司、開發區、外商投資公司等,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頭,佔40%-50%。如果允許農村集體土地直接入市交易,這其中的大部分收益都將歸農民所有。

  城鎮建設用地中存在的産權歧視未能阻止集體土地的私自流轉,原因當然是土地轉讓存在著巨大的增值空間。據了解,在沿海地區特別是長三角、珠三角等經濟相對發達地區,集體土地的私自流轉已經非常普遍。有專業機構作過統計,在珠三角地區,通過自發方式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實際超過集體建設用地的50%。

  對政府來說,集體土地經由非公開渠道流入市場,既不能獲得應有的土地增值收益,也無法掌握土地供應的實際情况。同時,也增加了政府調控整個市場的難度和農村集體土地管理秩序的混亂。與其無效防堵,還不如有效疏導,使隱形的市場走向公開化,通過規範流轉實現土地的市場價值。

  允許農村集體土地直接入市,對農民的産權意義是不容估量的。儘管農民還無法擁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所有權,但農民事實上已獲得了土地的處置權———産權的重要一環。農民能够合法地以市場主體的身份直接參與交易談判,以自己的意願出讓集體建設用地,幷獲得土地的增值收益,表明農民有對土地的處置權,可以想像,每個人都將成爲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和維護者。

  據了解,農村集體土地直接入市的政策一旦解禁,將有大約2.7億畝的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這個體量對於如今“如饑似渴”的開發商來說無疑會是一個振奮人心的消息。但對地方政府而言,因爲集體建設用地直接入市流轉將意味著地方政府徵地權力的喪失和財政收入的縮水。可以想像,一場農民與政府的利益博弈將不可避免。

  但不管怎樣,農地直接入市不僅維護了農民的合法權益,减少因徵地而帶來的的社會矛盾,而且使得土地價格能够正常反映市場供求狀况,爲政府制定徵地補償標準提供參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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