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反規避新壁壘中國企業準備好沒有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5-11 07:12:05  


  中評社香港5月11日電/反規避是反傾銷的延伸,主要是指進口國針對出口商規避反傾銷措施而採取的調查和裁决。這個國際貿易中的新壁壘正困擾著中國一些出口企業。中國消費網文章評論說,如何應對反規避調查風險,已成爲當前中國出口貿易面臨的新課題。 

   中國成反規避調查最大受害國 

  1995年,歐盟對原産于中國的電腦軟盤啓動反規避調查,從而拉開了海外對中國反規避調查的序幕。 

  值得注意的是,歐盟自1979年到2004年對全球12個國家和地區發起反規避調查28起,其中針對中國的就有14起。目前,中國已成爲歐盟反規避調查的最大受害國。 

  據商務部貿易救濟信息網統計分析,目前海外對中國反規避調查呈現三大特點:
 
  第一, 近兩年海外對中國反規避調查數量激增。1995年至2003年,海外對中國反傾銷調查相對穩定在1至2起;2004年激增至6起,2005年僅前8個月就發生了5起。
 
  第二, 調查國別區域不斷擴大,幷從發達國家擴展到發展中國家。2005年以前,歐盟是對中國發起反規避調查的主要地區,墨西哥和南非也對中國發起過反規避調查。2005年,美國首次針對中國石蠟蠟燭開展反規避調查。今年3月9日,土耳其稱中國通過對其出口成束鋼絲繩來規避反傾銷稅,致使反傾銷措施無效,决定對自中國進口的鋼絲繩及鋼纜啓動反規避調查。 

  第三, 反規避調查的肯定性裁决高於WTO反傾銷案件的平均水平。1995年至2004年,在海外對中國發起的16起反規避調查中,13起作出了肯定性裁决,佔比爲81.25%。而同期WTO成員反傾銷立案數爲2643起,作出最終反傾銷裁决的案件數爲1656起,佔比爲62.7%。
 
  相比其它貿易壁壘,反規避調查的取證比較容易,祗要通過海關就可以得到企業的出口數據,進而就可以採取相關措施。從徵收稅率的特點來看,反規避調查徵收的稅率一般按反傾銷確定的最高稅率計算。因此,反規避調查往往具有較大的殺傷力。 

  中國對反規避還不熟悉 

  相對海外對中國反規避調查數量激增的趨勢,中國至今沒有針對國外的規避行爲發起過反規避調查,而且缺乏具體實施反規避調查的法律依據。
 
  據北京市WTO事務中心法律部武長海等專業人士介紹,加入WTO後,中國法律法規中與反規避有關的主要有如下幾部,但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足。
 
  中國自200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沒有專門對反規避問題作出規定。祗是在附則中第55條規定: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可以採取適當措施,防止規避反傾銷措施的行爲。同時,第58條規定: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有關具體實施辦法。2003年11月17日,商務部發佈新的《反傾銷産業損害調查規定》中也沒有涉及反規避問題。

  中國企業在應對反規避方面就更顯得準備不足,許多企業往往是等到進口國開展反規避調查時,才逐步熟悉反規避的"遊戲規則",這就造成了企業在這方面的被動和吃虧。
 
  加速反規避立法進程 

  北京WTO事務中心法律部有關專業人士認爲,針對中國頻頻遭遇反規避調查的現狀,一方面,中國企業要吃透主要出口國特別是歐美關於反規避的相關法則,合理回避反規避,避免不必要的貿易摩擦;另一方面,中國應借鑒歐美等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盡快構建包括反規避制度在內的完整的反傾銷立法制度。
 
  以歐盟反規避標準爲例,歐盟對規避的判定標準採用的是"60%規則"和"25%規則",即産于遭受反傾銷措施國家的零部件價值達到所使用的全部零部件總值的60%以上認定爲"反規避",但如果這一組裝行爲帶來的增值佔成品生産總成本的25%以上,則認爲規避行爲不存在。因此,企業要科學地控制在第三國加工組裝産品,所使用的相關零部件在組裝産品總成本中的比例,盡量不超過60%。此外,企業可以充分利用歐美有關原産地調查的規定,使中國企業在第三國投資組裝的産品能够具有第三國的原産地證明,從而有效規避歐美提起反規避調查。
 
  立法方面,武長海建議,中國在借鑒歐美立法經驗,構建自己的反規避制度時,應對規避行爲進行明確界定,幷規定規避行爲的種類。對規避行爲的種類可採取列舉和概括式綜合規定的方法,一般應包括4種主要形式,即第三國組裝或加工、産品細微改變、在中國組裝成品、發展後期産品。在具體列舉各種規避行爲之後,可同時規定一個總括條款,規定凡是規避中國反傾銷措施的行爲都構成反規避行爲,從而有效遏制在新的貿易和投資方式下出現的規避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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