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月15日電/台灣聯合報今日刊登社論說,“國務機要費”案上周五第四度開庭,最新發展是:“總統府”方面拒絕提出本案所謂六項“秘密外交”的文號、核定流程、承辦人及保管單位等形式上的資料;而負責偵辦的陳瑞仁檢察官則回覆法院,案卷內包封的陳水扁筆錄等資料並非機密,可以拆封閱卷。
情勢演變至此,法院很可能依檢察官的回覆,就卷內資料拆封,准許閱卷,並進行後續審理程序。倘係如此,將對本案審判的未來發展,影響至大。
社論說,為討論審判的未來發展,有必要回到陳瑞仁檢察官起訴時的認定。陳瑞仁調查後認定:陳水扁辯稱的六項“秘密外交”,其中“甲君”一項完全是虛構的,亦即陳水扁和曾天賜、李碧君、林德訓、陳鎮慧等人編造的說詞,均被檢察官一一拆穿。既然“甲君”的“秘密外交說”純屬虛構,則有關這部分的卷證資料當然不是什麼“機密”,即可公開審判,以查明罪行。此外,“台灣禮敬團”一項,檢察官認為是公開活動,亦非機密,自然也可以公開審判。其他四件所謂“秘密外交”,檢察官則未挑戰其真偽,但指出了“陳水扁和吳淑珍以假發票支領‘國務機要費’的時間在前,但所謂‘秘密外交’發生在後”等情節,因而認為,縱然該四件屬實,亦與“國務機要費”無關。亦即,不認為那四件所謂的“秘密外交”(即使是真的)所動用的金錢,是出自“國務機要費”。
社論指出,由上可知,本案的審理,其實大可不必糾纏在所謂“秘密外交”的問題上。因為,“甲君”純屬虛構、“台灣禮敬團”是公開活動,均不是“秘密外交”,審理上亦根本不必有何顧忌;其他四件,既然檢察官認定其費用與“國務機要費”無關,其實亦不必非要確定其是否機密,及內容為何。律師團不斷提出“國家機密特權”的爭點,“總統府”又連形式上是否存在的資料亦拒絕提供,明顯是策略性地唱雙簧,用意只在拖延訴訟而已。這或許就是陳瑞仁檢察官一改原本尊重陳水扁而將部分卷證加封的態度,而回覆法院可以拆封、閱卷的原因所在。
社論認為,如果合議庭採認了陳瑞仁的說法,裁定全部卷證資料皆可閱卷,則若僅依卷內資料即已足支持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和推理邏輯,法院又何必三番兩次去函“總統府”,就“機密”之權責問題進行無謂的爭議,而讓“總統府”一再地羞辱法院的威信?
倘若律師團為破解檢方提出的犯罪事實和推理邏輯,認為非查究“秘密外交”的真相不可,則何不讓律師團自己提出請求,再看“總統府”還會不會拒絕律師團的主張?
其實,這正是現行所謂“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下,院檢辯三方應有的角色;何況,被告和支持被告的“總統府”、律師團以及政黨,既然自己都杯葛法院調查“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法院又何須介入過多?
社論表示,議論至此,即可進一步指出:法院其實不必隨著律師團起舞,去追究“陳水扁腦裡的機密”,而只要拆封閱卷,就陳水扁及其他被告的在案口供進行審判即可。律師團曾說“機密在陳水扁腦袋裡”,陳水扁又配合演出,在海外於開庭前宣稱“死也不能講”;彷彿認為,只要陳水扁不說出“機密”,審判就進行不下去了。然而,問題是:陳水扁及本案被告等人在偵查中已就所謂“秘密外交”作出供述,並已記存在卷證之中;也就是說,陳水扁與相關被告其實已經向檢方陳述了“機密”,也就已經不是“陳水扁腦袋裡的秘密”了。
例如,“甲君”一節,非但不是“機密”,且根本是“純屬虛構”;這些情節並非“陳水扁腦中的機密”,而是在案的供證。就此而言,合議庭何須再與“總統府”在“機密”問題上糾纏,只要就原始供述進行審判即可。以此類推,合議庭只要將在案的包封卷證一一拆封,進行閱卷,也就不必再去追究“陳水扁腦中的機密”,只須就陳水扁及其他被告既有的供詞進行審判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