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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修憲已成為一種政治運動。 |
中評社訊╱題:台灣當前的「憲改」動機與疏解之道 作者:包淳亮(台灣),中國科技大學助理教授
作者認為,台灣的新一輪修憲似正在醞釀。進一步修憲的理由之一是二○○五年修憲後的條文有瑕疵,但用修憲處理憲法上的瑕疵,顯示對憲法毫無感情。馬英九可能掌權的現實壓力,以及立法院選舉綠營崩盤的可怕前景,都是修憲的動機;但修憲作為凝聚台灣主體意識的工具,也有持續性的影響。
從一九九一年以來,「中華民國」已經歷七次修憲,平均兩年一修。此過程忽略了制度持續穩定運作之重要性,從而也減損了憲法的正當性。於是,修憲本身逐漸不再是為了提升政府效能、改善人權,而成為一種政治運動。
雖然二○○五年六月十日第七次修憲之後,修憲門檻提高為「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通過,使修憲非常困難,但這不表示修憲的嚐試會就此止步。
當前的主要修憲建議
許多學者指出目前的政治運作已堪稱為「憲政僵局」,不過筆者認為探討目前的政局,在作為黨派內部消費之用的領土、國號等議題之外,主要的關鍵環節是罷免制度、內閣制與總統制的釐清,以及選制或應選人數的調整。
(一)罷免制度
由於對陳水扁執政強烈不滿,藍營一些人士主張降低罷免的門檻。然而,在民主體制中,選舉和罷免本來就不是對等的;民主是靠著任期制,而非罷免,來保障權力不被把持。罷免是在任期制不足以因應狀況下,非常手段的做法,因此罷免非得要有嚴格高門檻不可;否則不只給社會帶來不安,更增添制度的不穩定性,破壞一般人對於制度的信任與依賴。因此藍營的此一提議回應者有限。
(二)總統制與內閣制
一些學者認為,目前的政爭可以清楚看到台灣制度的混淆,總統與行政院長權責劃分不清。為了徹底釐清權責,將憲法向更徹底的總統制或內閣制轉變,能贏得許多人的支持。不過雖然獨派直到二○○四年還傾向於總統制,以求彰顯台灣獨立自主的地位,但現在因為馬英九可能成為二○○八年的總統,因此給予獨派支持內閣制的心理動機。為了向內閣制轉型,學者建議可以先行考慮恢復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同意權,或者以聽證諮詢代替同意權,以制度促成政治協商及其在形成多數執政聯盟上的必要性與可能性。不過藍營對此主張並不積極,似乎也不可能通過。
(三)立法委員選制調整
在二○○四年陳水扁以過半數贏得總統大選之後,國民黨曾經鬥志蕩然,內耗嚴重;因此二○ ○ 五年通過的立委選制調整的修憲案,雖然民進黨林濁水、沈富雄等政治家表示了反對,認為會使綠營受到嚴重挫折,但當時民進黨其實未必不能乘勝追擊,在新選制下,爭取立委席次的過半。到民進黨聲望不斷探底的二○○六年,○五年修憲對綠營的立委選舉的不利才特別彰顯。以目前各政黨的聲勢,藍營似乎可以贏得總席次的四分之三以上;這意味改選之後,立法院不僅可以通過陳總統的罷免案,也可以主導修憲。
不過雖然藍營可望在之後的立委選舉中獲勝,但藍營仍不願積極倒閣,公認的原因除了陳水扁以另提人選替代蘇貞昌來回避解散國會,以及若解散國會則過渡期大權獨攬,同時也是由於許多立委在選舉過程中「開銷」太大;而倒閣引發的解散國會,可能使許多立委永遠的喪失權力。
立委本身的利益受到體制轉型期的重大影響,但這未必意味過去或未來體制本身的問題。關於體制的實質問題是,未來由於立委數量太少、委員
會數量太多,將使少數立委把持立法;然而,澳大利亞、冰島、愛爾蘭、以色列、盧森堡、荷蘭、紐西蘭等國的席次也不甚多,台灣修憲後的一百一十三席立法委員人數未必太少。
至於「委員會」數量太多的問題,僅須修改立法院組識法、減少委員會數量就能解決。因此應該做的是參考相近席次的其他國家國會運作方式,修改憲法位階之下的一般法律,而非質疑憲法。同時,面對枉法濫權的總統,未來改選之後的七十三席區域立委中的同黨立委,若不對之加以聲討,很容易就要先面對自己被罷免的危機,因此明顯較易受到中間選民的壓力。由此,既然多數立委將增加其對所屬政黨的抗拒力,三分之二的罷免門檻就將不是高不可攀。
不斷修憲的心理動機
主張修憲者還可能提出廢除考試院、監察院等主張,不過學理上不必然支持此種修憲;而其他一些涉及政治文化的問題,也非修憲所能解決。至於綠營立委選舉的崩盤危機,考慮到台灣的中間選民是以閩南族群為主的小資產階級為主,因此綠營實應信任中間選民的智慧。捨此不圖,希望靠不斷修憲建立可長可久的憲政秩序,本身就是一種悖論;至於形格勢禁,制憲更不可能。
不過筆者要追問的是,既然有其他可能的解決之道,為何許多人偏偏要以修改憲法作為思考方向?我們也許可以藉由討論修憲的深層心理動機回答這個問題。與威權統治時期不同,民主化時代必須確定誰有權力決定與分享「中華民國」統治地區的政治經濟資源,這使包含大陸的公民權不再可行。這種實質的需要,可能是「中華民國」進行修憲的初始原因。然而,由此展開的修憲,到一九九一年已使「中華民國」逐漸台灣化,李登輝事後稱此為「第二共和」的開始。於是本土化運動所挾持的台灣民主化,推動了「中華民國」的不斷修憲。台灣政治領導人企圖不斷修憲形塑國民意志之策略,也使政治人物自居為政治制度之締造者,致力於不斷地嘗試體制之創新。其結果雖然導致制度持續穩定運作之忽略,但此一犧牲由於具有塑造台灣人國家認同的政治效果,對於獨派來說,似乎仍然值得。
民主的追求,以及自互不隸屬出發的本土政權、新國家的想像,使得台灣乃有持續修憲的衝動。現在馬英九可能成為二○○八年的總統,又進一步加深了限制其權力的考量。
疏導:台灣人參與中國政治
在兩岸關係上,如同華東政法學院的張雪忠所稱,「參與(中國)國家管理的權利,對台灣的政治精英更是須臾不可或缺的。統一後的台灣政府當然只能是地方性政府,但台灣政治精英的政治舞台則不能僅限於台灣一隅。他們不會滿足於在中央政府擔任一些陪襯性的職位,而必須有獲得國家最高政治權力的制度可能性,任何剝奪了這種制度可能性的統一安排都不會對他們產生吸引力」。
因此大陸拉攏連戰、宋楚瑜等瀕臨過氣的前政治領導人,或者拉攏張榮發、威嚇許文龍之類的舉動,遠不足以增進台灣政壇與人民對大陸政府的信任,也未必對兩岸關係的前景產生正面的影響。對台灣人來說,台灣定期選舉產生的議員,才能代表台灣人說話、保障台灣人的權益;分散拉攏台灣政要或台商,只會讓沒有被拉攏的人,產生更大的危機感。
讓台灣人在大陸的代表,改變為由台灣人定期選出,對於兩岸關係具有根本的重要性。因為選出自己的代表,意味著在中國大陸有一席之地,意見能得到傾聽,發揮著影響,可以使台灣人產生一種有身份的感覺,從而可以讓台灣人消彌淪為「二等公民」的焦慮。倘若台灣人民可以選出代表參與中國政治,則國家認同的範疇也可能隨之變遷;而認同中國的台灣人,也勢必產生參與中國政治的訴求。
大陸既可單方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強加若干責任義務於台灣人身上,並似乎得到國際與台灣的默認,則大陸也可以單方制定台灣人民參政法,給予台灣人民相應的權利與影響力。很難認為此種參政法所引起的反對會超過反分裂法所引起者,終究一為給予權利,一為科以責任;給予權利才可能實現台灣人當家作主,這是武力或談判等其他方式都不能替代的統一的關鍵環節。
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接見連戰、宋楚瑜,雖然象徵兩岸關係的一大進展,但不僅台灣絕大多數人還是擔心相對穩定的現實生活,被兩岸關係的「發展」所攪亂,綠營更擔心統一將使台灣人成為「二等公民」。台灣「本土」勢力仍有很強的動機持續推動修憲、制憲,以象徵與中國的徹底分離;加上馬英九可能掌權的現實壓力,以及立法院選舉綠營崩盤的可怕前景,於是不等二○○五年修憲後的條文有運作機會,就又有了「修憲」之議。
雖然按照目前的形勢,任何修憲提議都難以通過立法院的門檻,但釜底抽薪之道還是消彌獨派人士的不安定感。創造條件使台灣人能夠選出代表參與中國的政治,才是疏導「參政」激情的正路。這種參與必須不是具有黨派色彩的,是反映全體台灣人民心聲的,是制度性的、可以輕易預期的。例如若將台灣的立法委員擬制為全國人民大會代表,則究竟誰是、誰不是台灣地區的人大代表,最終仍然是由台灣人所決定。代表台灣民眾的參政者必須不分藍綠,都能被大陸所正面看待,如此可說是尊重了台灣人當家做主的意願。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06年11月號,總第107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