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15日電/“著警服到餐飲、娛樂場所飲酒的,視為工作時間飲酒,依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開除。公安機關110受理對民警違反規定飲酒的舉報。接到舉報後,110處警隊或警務督察部門必須立即前往查處,必要時可以通知其他部門查處。”為貫徹落實公安部《五條禁令》,嚴肅警容警紀,防止因飲酒而影響人民警察形象,省公安廳近日向各市、州、縣公安局印發的《湖南省公安機關禁酒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作出上述要求。
《瀟湘晨報》報道,針對警用車輛管理,《規定》要求,全省公安機關及其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和鐵路、民航、海關緝私、森林公安部門公務用車(以下簡稱公安機關公務用車),包括懸掛湘警牌號的機動車、“湘O”公安專段號牌車和邊防、消防、警衛部隊懸掛武警號牌的車輛,必須在駕駛員一側的擋風玻璃左下角張貼“五條禁令”、“四條禁令”或其他警示標誌,上述車輛不得停靠在餐飲、娛樂、休閒、垂釣場所及其附近一百米範圍內的道路(工作日的法定規定工作時間除外)。其他時間因執行公務確需停靠的,要向警務督察部門報告、備案。
對整改措施不力、同一號牌車輛被三次抄牌或暫扣的,對被抄牌車輛的駕駛人予以辭退,同時由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將該車收繳,依法辦理過戶手續,在市、州範圍內調劑使用。
若違規的公務用車不屬於本市、州管轄範圍,則報省公安廳警務督察處轉有關市、州督察部門按規定處理。
《規定》提出,對著警服到餐飲、娛樂場所飲酒的民警,一律視為在工作時間飲酒,應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開除。公安機關110受理對民警違反飲酒的舉報。接到舉報後,110處警隊或警務督察部門必須立即前往查處。
該規定稱,民警在工作時間、工作間隙,有值班、值勤、備勤任務或駕駛機動車輛之前,以及攜帶槍支、警械、秘密以上檔和著警服到公共場所時禁止飲酒,在任何時間、任何場合都禁止酗酒。認定民警飲酒需以酒精測試結果為依據。
酒後準備駕駛機動車因本人意志以外原因中止的,給予駕駛人行政記過以上處分;再次發生同類情形的,予以辭退。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開除;同時,由交警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予以處罰。
公安機關公務用車的駕駛人員一旦飲酒後發動車輛,便可以認定為其準備酒後駕駛機動車,若已經發動車輛並讓車輛處於移動狀態,便可認定該車駕駛員系酒後駕車。
兩名以上民警集體違反規定飲酒或酗酒的,對在場職務最高者從重處理;職務相同的,對警銜高者從重處理。因管理不力,單位發生違反規定飲酒行為的,給予違禁人員的直接領導、主要領導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行政撤職以上處分。
對現場督察中發現的檢察、法院、司法、國安系統的民警酒後駕車的,由督察部門作好現場督察記錄,移交交警部門依法處理。交警部門應將違規情況抄送其所在單位,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督察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