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5月30日電/5月24日,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對一些壟斷行業的“壟斷福利”正式叫停。該《條例》規定:電、煤氣、天然氣、煤等能源生産、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計量、收費,不得向本單位職工和其他用戶無償、低價提供能源産品。違反此項規定的能源生産經營單位,由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應收能源費用的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罰款,幷在新聞媒體予以公佈。一個月前,安徽省人大常委會也在該省《節約能源條例》中作出了類似的規定。
南國早報發表評論文章稱,皖、冀兩省對“壟斷福利”的立法禁止,開啓了以法律手段終結壟斷行業員工享受“免費午餐”特權的進程。在壟斷一時難以破除的現實條件下,針對“壟斷福利”的禁止性法律措施,如果能够形成比較完善、有力的規範體系,幷得到切實有效的執行,相對於道德批判與行政强制來說,更能取得實效。由此,不妨暫且擱置懷疑與爭議,對已出台的禁止壟斷福利立法作一番審視與完善。
首先,立法禁止“壟斷福利”應由全國人大來制定爲宜。皖、冀兩省人大對壟斷福利的叫停,祗局限於電、煤氣、天然氣、煤等行業,而沒有針對全部壟斷行業。這背後的原因就在於當前的壟斷行業中,鐵路、民航、金融、郵政、電信、烟草等行業基本上都是實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與地方政府雙重管理,以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管理爲主的體制。這種管理體制下,不僅地方人大、政府對這些壟斷企業的約束、監管十分有限,而且因其掌握著一些事關當地發展的重要資源,幷可能影響地方爭取項目、資金,地方甚至不敢得罪他們。因此,祗有全國人大來制定禁止“壟斷福利”的全國性法規,才能對所有壟斷行業産生實際約束力。
其次,應當把“壟斷福利”定性爲私分國有資産的違法行爲進行處罰。文章認爲,“壟斷福利”絕不僅僅是違背財經紀律的變相濫發福利的違紀行爲,而是一種私分國有資産的違法行爲。因爲壟斷行業的企業基本都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出資興辦的國有企業,其所提供的産品、所賺取的利潤均屬於國有資産。讓壟斷企業員工免費享受這些産品,實際就是違背國家有關國企工資福利法規政策,將本企業所掌握的國有資産私分給員工,從而造成了國有資産的流失,幷形成了一種以單位名義中飽私囊的群衆性違法行爲。所以,應當以私分國有資産的罪名追究有關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而不能僅僅祗罰單位,而不懲處負責人。
第三,立法禁止“壟斷福利”要與限定壟斷企業員工的工資水平同步進行。文章指出,面對立法禁止“壟斷福利”,一些壟斷企業有可能採取貨幣補助形式變相地繼續推行“壟斷福利”。應當根據各地的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制定壟斷行業員工工資水平的上限。此外,還要規定壟斷企業員工工資的漲幅不應當超過社會平均工資的漲幅,虧損的壟斷企業不得給員工漲工資。負責國企工資管理的國資委,也應當與勞動部門密切配合,做好壟斷行業的限薪工作。這樣,才能防止出現這種按下葫蘆浮起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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