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11日電/台灣聯合報今日發表社論說,迄未認罪的趙建銘,一千萬元交保。台開股票內線交易案的起訴書,看似對趙建銘等求處了重刑,但實際上卻公然縱放了其他諸項情節更重大的貪瀆疑案。所以致此,一方面緣於司法無能,另一方面更因司法黑暗。這樣的起訴書是司法的恥辱,民眾不信任這樣的起訴書,更不齒這樣的起訴書!
社論指出,通篇起訴書,不起訴及簽結的部分,比起訴論罪的部分,更能反映今日司法的品質與檢察官的風骨,令人惋惜,令人心痛。
綜覽全本起訴書,民眾會有一驚人的發現。內線交易案之所以能夠起訴,主要原因是被告蔡清文在案發初始即主動接受汙點證人的角色,使相關被告無所逃遁,亦使內線交易案出現了“不能不辦”的情勢。但以全篇起訴書處處避重就輕、曲意維護趙家父子,及蓄意迴避追究政府及相關金融機關的用心來看,蔡清文對本案的貢獻,竟遠遠大於承辦的檢察官。
民眾對本案的期望,並不是以對趙建銘等求處重刑為目標,而是要檢方為民眾追查出全部的真相。但這本避重就輕的起訴書,卻根本辜負了民眾的期望。說得委婉一些,可說是檢察官的努力不夠;若說得直率一些,就有吃案的嫌疑。
社論指出,檢方並未對趙建銘“分割起訴”,而是只起訴了內線交易案,其餘諸案則一概不起訴或簽結,也就是甚至不再有“分割起訴”的機會。所以,這不是“分割起訴”,而是公然“吃案”。
以內線交易案為例,其實只是這一齣政商貪腐大戲的過場部分而已;前頭的聯貸案及後頭的土地開發案才是主戲;而在趙家帳戶進出的數以億計的黑錢,才是檢察官應當為民眾查明就裡的事。唯這一部分不能靠蔡清文的供詞,而必須靠檢察官對司法職務的忠貞與努力!
但是,檢察官卻幾乎將從各路匯入趙玉柱戶頭的所有金錢,皆遵照被告片面的說法,認定為“獻金”或“借貸”;因此,檢察官就完全否定了貪瀆與賄賂的對價關係。接下來,倘若在金融機關人事異動過程中,出現了趙建銘的關說,及出現了趙玉柱的“借貸”;檢察官就說,人事異動“須經董監事改選”,“非趙建銘一人所能掌控”。這樣的認定,我們要不客氣地說,不只是沒有常識,且已涉及了風骨的問題!
例如:國票金人事案,檢察官認定,趙玉柱向洪敏森“借貸”了三千萬元。證人陳姓證人指出,趙建銘在2005年6月28日、30日,及7月20日密集打了三個電話給他,希望國票金總經理能“支持陳明仁”,結果陳明仁果然出線;但檢察官認為,國票金的經營權,“尚須經董監事改選”,“非趙建銘一人所能掌握”。於是,三千萬“借貸”不是賄款,人事關說則“非趙建銘一人所能掌握”,三言兩語,就簽結了事。檢察官能不能告訴我們:人事雖“非趙建銘一人所能掌握”,但趙建銘究竟對此一人事“掌握”了多少比率?
檢察官的戲法似乎只有這麼一招。在台開蘇德建的人事案中,亦是如法炮製。起訴書先指出,蘇德建以三百萬元請趙建銘為其關說。接著,林全作證指出,馬永成對他提出由蘇德建出任台開董事長,結果蘇德建果然如願以償;檢察官則認定,蘇的人事是由馬永成及林全敲定,與趙建銘無涉。接下來,呂桔誠主導完全不合規範的台開一六五億聯貸案,檢察官也認定經“董事會核准”,“非呂桔誠一人可全權主導”。再接下來,就發生了台開股票的內線交易案;買主趙建銘如今被求處八年徒刑,台開董事長蘇德建亦被求處八年徒刑;但檢察官卻未能對蘇德建的人事及台開聯貸案,與趙建銘的內線交易有否對價因果關係,作出合於情理的交代。這究竟是司法無能?還是司法黑暗?
社論說,類此不合情理的狀況,在起訴書中觸目可見。我們曾經指出,本案衍生的相關案子很多也很大,趙建銘的羈押期限亦尚多餘裕,檢調單位應不負民眾期待,全力查出真相,不可倉卒結案,傷害了司法的榮譽。但檢方竟作出了儼然以趙建銘交保及吃案為主要目標的倉卒起訴,這是司法的災難,更是民主法治的奇恥大辱。
社論最後說,我們的總結印象是:檢察官不是在起訴趙建銘,而是在對司法的尊嚴及公信力求處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