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6日電/中國時報今天發表社論說,台灣審計部查帳,被查的對象拒絕提供單據,審計部怎麼辦?檢察官辦案,被查的對象拒絕提供資料,檢察官怎麼辦?如果這兩件事同時發生,而且同時發生在同一個對象身上,而且這個對象叫做“總統”,又該怎麼辦?審計部,還有檢察署,是否應該關門大吉?還是應該循司法途徑取得應該獲得的單據資料?
在一般政府機關,還沒有聽說敢抗拒審計部查帳的。一般的關係人或被告,或許不願意與檢察官配合,但大概也沒聽說當事人不配合,檢察官就無計可施的。如果只是因為遇到了“總統”或是“總統”轄下的“總統府”,審計部與檢察官遇到不配合就束手無策,日後其他人以“總統”為師,有樣學樣,審計部與檢察署這兩個單位以後還能運作嗎?如果在一般機關或是當事人,遇到不合作,就會依法施為,使用公權力達到目的,只是遇到“總統府”不合作,就要手軟腳軟、腰骨脊樑一起發軟,這種單位其實已是尊嚴盡失、顏面掃地,更是有虧職守而愧對民眾的。
社論說,那麼究竟應該如何辦理呢?很簡單,對其他單位、其他人等是怎麼個辦法,遇上天皇老子、“總統”閣下,也該是一樣辦法辦理!否則只怕還會聽到“總統”的風涼話:我已說“總統”犯法,與庶民同視;他們不辦,怪不得我!
對審計部而言,如果不曾遇過這樣囂張的機關,竟能自行認定相關單位資料屬於機密,就悍然拒絕提供查帳之用,我們願意在此奉勸提醒,“中華民國”如果算是一個法治“國家”,審計部就應循法治途徑辦理,可循的途徑有:一、做成命“總統”及“總統府”繳出單據的處分,必要時並可逕送行政執行書強制執行;二、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統一解釋,俾命“總統”及“總統府”遵命交出單據。不濟事,為了爭取時效,也可考慮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且發動保全程序,聲請假處分扣押單據。總不能說,機關間發生公法上爭議,竟然沒有一個可以爭訟解決的去處吧!總不能說,一天到晚把司法是最後防線掛在嘴上,一遇到“總統”,就忘記了法治,而要讓法院及一切司法機關靠邊站,袖手旁觀,唯恐惹火上身,司法部門如果盡是這樣的態度,還有資格談法治“國家”嗎?
社論指出,對檢察官而言,遭遇當事人拒絕配合,應該更懂得如何辦理了。檢察官可不能因為是遇到“總統”及“總統府”,就面面相覷,不知如何是好。對象拒絕交出單據,應該立刻向法院聲請搜索扣押,前次駙馬涉案已經錯過了“總統”官邸,惹得社會訕笑嘲諷至今;現在另外一次機會來了,難道又要畏縮不前,再次讓人民看清檢察官敢搜人民、敢搜報社、就是不敢搜“總統”的雙重標準、柔軟身段?換了平民百姓,檢察機關從不手軟;在“總統”面前猶豫過久,是很快就會被人看穿手腳的!
其實,類似的場景,在其他國家,可是早就轟動搬演過的。當年美國尼克松總統拒不交出水門案錄音帶,轄下的檢察官可是毫不手軟,只知有法律,不知有總統,迫令總統交出,雖被尼克松革職,也在所不惜!革職了一位,繼任的檢察官仍然命令總統交出,面不改色,這大概可以與春秋時代的太史簡、董狐年互相比擬了。當尼克松祭出行政特權,以軍局機密為繼續抗命時,檢察官依法向法院請求強制交出,最高法院八位大法官以一致之裁定告訴總統沒有豁免於司法程序之外的行政特權,尼克松遂在法院裁判之後黯然下台。
陳水扁是否會步上尼克松的後塵,我們不知道。我們現在只想藉此觀察一下,台灣的政府官員,包括審計部門、檢察部門,會不會像當年美國的檢察官一樣,眼中只知有法律,不知有“總統”,遇事懂得依據法治原則,循司法途徑辦理?台灣的法官與大法官們,會不會和美國的法院一樣,眼中只知有法律,不知有“總統”,該命“總統”交出資料就命“總統”交出資料,不會遇見“總統”,就自矮一截,讓民主時代的“總統”,事實上和專制時代的皇帝一樣的不受法律拘束?
當然,我們也知道,台灣今天仍然處在“總統”出訪時也敢命令首席大法官到機場送行的威權階段,明知司法應該獨立於政治之外,所以不能應命送行的司法,面對拒絕審計部查帳、檢察官查案的“總統”時,挺得起腰桿與脊樑審理嗎?我們只能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