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律師:潛在性被告 什麼碗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9-09 11:33:34  


  中評社香港9月9日電/台灣執業律師、教授邱錦添今天在中國時報撰文說,近來陳水扁多次媒體面前創造“轉型正義”乙詞,今日又見報載黑金中心約談陳水扁夫婦後,將陳水扁夫婦視為“潛在性被告”,筆者深感詫異。

  文章說,黑金中心之檢察官,法學素養均為一時之選,故民眾委以重任,偵辦陳水扁夫婦涉及偽造文書及貪瀆之歷史大案,豈能任意創造新名詞而不敢直稱陳水扁夫婦為“被告”,法律人不是常說,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嗎? 

  筆者執業律師三十多年,及擔任教職多年,翻遍刑事訴訟法,只有“被告、共同被告、正犯、從犯、涉嫌人”等,且學術理論上與實務上亦從未見檢察官以“潛在性被告”稱者,今日創造此新名詞,將不知如何面對學生矣!請檢察官大人說明陳水扁視為“潛在性被告”,究竟涉嫌多重,與正式被告差距多大,今後是否所有其他被告亦可用此名稱呢? 
 
  文章又說,陳水扁所謂“轉型正義”毫無法理依據,試問古今中外,環境不同,是否有此種不同種類及階段之正義,而禮義廉恥是否亦有,“階段性”及“轉型之禮義廉恥”?筆者雖所學不多,但實不敢苟同,兩者均為錯誤之名詞。 

  我們平日教導壆生只有“合乎正義”,與“違背正義”,“被告”成立偽造文書及貪瀆罪與否而已,並無因時代、環境不同而有異。絕不應以“潛在性被告”禮遇之,而欺騙民眾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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