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13日電/倒扁風潮波詭雲譎。民進黨內有人提議“憲改換下台”。台灣聯合報今日刊登社論認為,憲改歸憲改,下台歸下台;硬將憲改與下台掛鉤,真個是豈有此理!
一碼歸一碼。陳水扁是因貪腐失政而應下台,絕不是因其不肯修憲而須下台。相反的,陳水扁六年餘任內,毀憲、違憲、玩憲,更大唱“正名制憲”;這樣一個“憲法”的大罪人,憑什麼再妄言“憲改”?如今欲轟陳水扁下台,原因之一,正是要搶救“憲法”於陳水扁之毒手。然而,竟有人提議“憲改換下台”,欲使陳水扁以“憲改功勳”的角色下台,而不是以“貪腐”的罪名下台,天理寧論?公義何在?
社論說,自高捷案爆發到如今“國務機要費”案情升高,陳水扁從欽命陳哲男介入高捷事務卻逍遙法外,到如今變成了“國務機要費”案的“潛在性被告”;這一年以來,真相不白,公義難伸,台灣撕裂,社會痛苦,但陳水扁卻除了早期幾句無關痛癢的道歉外,竟硬不認罪,毫無悛悔,一直負嵎頑抗;擺明了要與民憤對賭,要與司法對賭,簡直就是寧可毀了台灣他也不肯下台!
現在,萬千群眾已忍無可忍,湧至凱道與陳水扁算帳,承辦“國務機要費”案的檢察官亦已將陳水扁夫婦視作“潛在性被告”。時至今日,陳水扁豈能為其下台再提出任何條件?更遑論以“憲改”為條件!這一點必須清清楚楚,毫不含糊:陳水扁是一個被民眾唾棄的貪腐之徒,而絕不是憲改英雄!
社論指出,再者,轟陳水扁下台,是多數的民意;而是否修憲及如何修憲,卻尚無共識。一旦開始議論“憲改換下台”,則“憲改”的爭議驟起,“下台”的壓力立減,絕非人民所欲見。其實,民進黨內所謂“中生代”提議“憲改換下台”,一方面是欲分化“反貪倒扁”的陣營,另一方面則是欲試探能否藉修憲增加立委的名額。這一點雞腸鳥肚的計算,難道施明德看不懂?難道倒扁民眾會上當?
所以,施明德說:“目標愈簡單愈好!”只談“反貪倒扁”,不談其他;其他皆待陳水扁下台再談。這非但是施明德採定的戰略,亦是施明德對群眾的承諾。且施明德已公開表態,他與陳水扁當局絕無私密管道,他亦不可能私會陳水扁。簡而言之,施明德如今獲得群眾的“授權”,與群眾給施明德的“承諾”,皆僅“反貪倒扁”而已;至於“倒扁”是否可附條件,例如是否允許特赦等等,則尚待另建共識,絕非施明德可與陳水扁私相授受。若論“憲改換下台”,這更是施明德不應承諾,也無權決定之事!
社論說,回到憲改本身。歷次修憲皆是因人修憲,甚至量身裁製。例如:第一次採“總統選舉相對多數制”,是“李登輝條款”;第二次採“總統選舉相對多數制”,則是“陳水扁條款”;倉促凍省,是“反宋楚瑜條款”;改成任務型國大,則是“反親民黨條款”;至第七次修憲,採“單一選區兩票制”,更儼然是“林義雄條款”了!“憲法”被糟蹋蹂躪至此地步,絕不可再利用倒扁形勢而修憲,更不可挾持倒扁民眾來修憲。施明德倒扁,他必須受民意的考驗;同理,施明德若主張修憲改成內閣制,也須受民意的考驗。這也是一碼歸一碼,絕無可能從倒扁運動中產生一部“施明德憲法”。
何況,事態演變至今,陳水扁夫婦從“潛在性被告”轉變成“被告”,已是指日可待。人民不必再哀求民進黨催陳水扁下台,而是民進黨應知大勢不妙,而與多數人民一起快快逼陳水扁下台。此時此際,還談什麼“憲改換下台”,寧非笑話?
社論總結說,當群眾倒扁日復一日無休無止地進行下去,當檢調將陳水扁夫婦升格為“潛在性被告”,陳水扁已經消耗了太大太多的社會成本,也已錯過了他可以談下台條件的時機。事到如今,陳水扁必須無條件下台,其他的下台後再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