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27日電(記者 紀墨)中國勞工狀告日本國及日本冶金工業株式會社在二戰期間迫害中國勞工案的上訴訴訟,大阪高等法院今天作出裁判。法院以舊政府行為“國家可不承擔法律責任”以及非法行為已超過20年賠償請求的追訴期為由,駁回上訴。
劉宗根等6名受害人(當中2人已去世),於1944年被侵華日軍強擄至日本京都大江山礦山充當勞工。日本投降後,日本冶金工業公司對中國勞工隱瞞了這一消息,依舊奴役他們。直到1945年底,劉宗根等人才得以重返中國。當時一起被綁架到日本的200多名中國勞工中已有14人死亡。
1998年8月14日,劉宗根等數名倖存者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日本政府和有關企業公開向中國勞工謝罪,並提出的支付1.32億日元賠償金。
2003年,日本京都地方法院對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日本國和日本冶金工業公司有“非法行為”,但以“時效已過”為由,駁回原告提出的賠償及謝罪要求。
日本大阪高等法院,今天開庭,法院以舊政府行為“國家可不承擔法律責任”以及非法行為已超過20年賠償請求的追訴期為由,駁回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