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黃芳彥有“介入”,未“協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0-05 08:31:34  


  中評社香港10月5日電/台灣聯合報今日刊登社論說,黃芳彥是檢察官為吳淑珍脫罪的關鍵人物。檢察官認定:黃芳彥曾“介入”太百經營權之爭,且自李恆隆取得不知數額的太百禮券,並花用了約二百二十萬元;吳淑珍、陳致中及陳幸妤則“間接”自黃芳彥取得來自李恆隆的禮券,並花用了二十七萬七千元。檢察官倘若認定黃芳彥涉及犯罪,則吳淑珍也就難逃法網,所以檢察官非先為黃芳彥脫罪不可。 

  檢察官在簽結理由中指出: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黃芳彥在老爺酒店邀約寒舍蔡辰洋及林華德兩方人馬見面(奇怪,黃芳彥為何主持這個飯局?),由林華德當場電邀李恆隆到場與黃芳彥見面。更奇怪的是,經過初次見面,李恆隆竟然開始密集地“前後七、八次,每次二、三十萬元”地送大量禮券給黃芳彥。 

  社論說,黃芳彥的解釋謂:“原本李恆隆將他歸類為馬永成同夥,而懷有惡意,為化解李恆隆誤解,不讓李恆隆感覺我拒人於千里之外,故暫收禮券,後來因有需要,就花用且分贈他人”。李恆隆則說:“去‘總統府’時,馬永成相當不客氣,黃芳彥友善回應我的抱怨,所以在心理上視黃芳彥為靠山,而主動贈送禮券。”這些供詞已足證明,黃李之授受禮券,與太百案有關;然而,檢察官筆鋒一轉,開始為黃芳彥脫罪。 

  檢察官查出,黃芳彥確實“介入”了太百經營權之爭;但黃芳彥倘非憑恃其與陳水扁家族的關係,何德何能得以“介入”兩大財團的商戰?不過,檢察官卻說,黃芳彥雖“介入”了太百經營權之爭,且在認識李恆隆後收受大量禮券;但黃芳彥並非公務員,又未“協助”遠東取得經營權,是以黃芳彥明知李恆隆“別有所圖”,仍收受厚禮,雖“心態不無可議之處”,但未發現犯罪嫌疑。

  檢察官說,黃非公務員,故不構成貪瀆;再者,黃雖“介入”,卻未“協助”遠東取得經營權,故亦非李恆隆等之背信共犯,只是“行為可議”而已。這口吻完全不像檢察官,而像是黃芳彥的辯護律師。

  社論指出,本案其實有馬永成、陳哲男等許多官員介入。倘若這些官員涉及貪瀆或圖利,則黃芳彥及吳淑珍就有可能成為貪瀆的共犯。因此,檢察官欲為黃芳彥及吳淑珍開脫,首須聲明對馬永成、陳哲男等的貪瀆“查無實據”。只要馬永成、陳哲男“查無實據”,因黃吳二人不是公務員,所以不能獨自成立貪瀆罪。

  但是,退一步說,就算不構成貪瀆,黃芳彥“介入”太百經營權之爭,亦未必如檢察官所說,只要“未協助遠東取得經營權”,就不構成背信的共犯。因為,背信罪是受他人委任卻違背任務,圖謀不法利益,造成委任人受損害的犯罪,本案李恆隆和林華德就是被起訴背信罪。亦即,不論是不是公務員,皆可論處背信罪,依法最重可處五年徒刑。如果黃芳彥未積極“協助”遠東取得經營權,但消極地為遠東排除競爭者,而使李恆隆等人達到目的,一樣是構成“背信”的共犯。但在起訴書中,卻亦放過了黃芳彥作為“背信”共犯的罪嫌。 

  社論認為,值得注意的是:檢察官一方面說黃芳彥“介入但未協助”,卻又在起訴書中說出了另一完全相反的故事:寒舍的蔡辰洋找上吳淑珍,吳交代馬永成查證高層有誰介入;馬永成“查證”後,蔡辰洋仍擺不平林華德,第二度找馬永成幫忙,遂有馬在“總統府”約陳哲男、蔡辰洋及李恆隆見面之事;且李恆隆說,馬永成當時“相當不客氣”。於是,李恆隆轉以黃芳彥為“靠山”,並大量送禮券;這明顯是欲藉黃芳彥在陳水扁家庭的分量,來壓制蔡辰洋;因此,李恆隆、林華德若涉背信,黃芳彥即是共犯。否則,檢察官何以認定“黃芳彥明知李恆隆別有所圖”? 

  至遠東事成之後,徐旭東不但邀宴黃芳彥,且透過吳清友請見吳淑珍,向“徐旭東認為原屬意蔡辰洋取得經營權”的吳淑珍“表達善意”。依檢察官查到的事實,黃芳彥“協助”遠東成事的“方式”雖與林華德、李恆隆不同,但絕不會因“協助”的方式不同,即可洗脫“背信”共犯之嫌。黃芳彥若難脫“背信”罪嫌,則吳淑珍命馬永成“介入”太百案,並在官邸接見蔡辰洋與徐旭東,恐怕也難脫刑責。 

  但是,檢察官卻用“不是公務員,不涉貪瀆罪”的煙幕,掩蓋了對黃、吳二人可能涉及背信罪的追究。這樣的切割手法,未免太粗糙了一些。  


    相關專題: SOGO案延燒 扁王朝搖搖欲墜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