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18日電/《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於2006年10月11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
據新華社報道,《決定》全文約1.6萬字,共分八個部分,分別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原則﹔堅持協調發展,加強社會事業建設﹔加強制度建設,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建設和諧文化,鞏固社會和諧的思想道德基礎﹔完善社會管理,保持社會安定有序﹔激發社會活力,增進社會團結和睦﹔加強黨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領導。
《決定》指出,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是國家富強、民族振興、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全局出發提出的重大戰略任務,反映了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內在要求,體現了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願望。
《決定》指出,我們要構建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上,中國共產黨領導全體人民共同建設、共同享有的和諧社會。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總要求,以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重點,著力發展社會事業、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建設和諧文化、完善社會管理、增強社會創造活力,走共同富裕道路,推動社會建設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協調發展。
《決定》提出,到2020年,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和主要任務是:社會主義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人民的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城鄉、區域發展差距擴大的趨勢逐步扭轉,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財產普遍增加,人民過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會就業比較充分,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更加完備,政府管理和服務水平有較大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健康素質明顯提高,良好道德風尚、和諧人際關係進一步形成﹔全社會創造活力顯著增強,創新型國家基本建成﹔社會管理體系更加完善,社會秩序良好﹔資源利用效率顯著提高,生態環境明顯好轉﹔實現全面建設惠及十幾億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的目標,努力形成全體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局面。
《決定》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遵循以下原則: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必須堅持科學發展,必須堅持改革開放,必須堅持民主法治,必須堅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全社會共同建設。
《決定》強調,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關鍵在黨。必須充分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以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堅強有力的政治保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