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26日電/新京報今日發表社評說,首個以各國反貪機構為成員的國際組織———國際反貪局聯合會25日在中國的河北香河正式成立。在此間舉行的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第一次年會暨會員代表大會上,來自137個國家和地區及12個國際組織的近千名代表,就打擊貪污賄賂等犯罪的國際合作進行了深入探討。
反腐敗是一個全球性的政治議題,是一場關乎約束人性、改良制度的戰爭。從制度層面來看,世界各國在各自的反腐敗鬥爭中,至少已經達成以下兩個“反貪共識”:其一,加強權力透明運行。
社評說,反腐應該以改進制度、營造透明環境為目標。客觀及時的資訊披露,可以實現對權力的監督,能夠警醒公眾,形成對濫用權力等各種腐敗現象的輿論壓力。對於肩負打擊腐敗職責的機構來說,輿論的批評是壓力,也是動力。
其二,完備權力問責機制。
不可否認,現代政府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問責。如果沒有這種問責制度,就不可能真正確保和增進公眾利益。為此,改良“從上到下”的垂直管理體制,同時推動水準問責制度的建設就顯得格外重要。
社評指出,同樣應該看到的是,隨著全球化時代的來臨,充分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已經成為反腐鬥爭中必不可少的利器。近年來,伴隨著中國經濟體制轉型和經濟全球化、資訊網路化等新的形勢,貪污賄賂犯罪呈現新的特點。諸如,犯罪金額大,跨地區案件增多,有些重大案件涉及多個省市眾多人員;與此同時,作案後攜款潛逃時有發生,有些犯罪分子有計劃地將贓款轉移至境外,並通過各種途徑逃往其他國家和地區,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事實上,國際合作不僅有益於本國對外逃腐敗分子的引渡,同樣有利於相關國際公約的價值實現。例如,1997年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通過了《禁止在國際商業中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公約》,擴大國家司法管轄權,使得他們可以懲處在海外行賄公務員的行為。也就是說,任何一個經合組織成員國的公司假如在另一個國家行賄被判罪,在其母國將會同樣受到懲罰。但是,公司在海外行賄地方官員,但簽約國本國司法機關可能並不知情,因此必須借助他國搜集證據。
當然,對於本國而言,國際合作同樣意味著在理念、機制和相關的具體法律規定上與世界接軌的過程。對締約國來說,加入反腐敗公約必然產生其國內法與公約對接的國際義務。
社評說,有專家指出,《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對中國的刑法體系可能產生巨大影響。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了16種涉及腐敗的犯罪,已建立了相對完備的刑法體系,基本適應反腐敗的需要,但要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順暢對接,尚有改進的地方。比如說,中國刑法將賄賂規定為“財物”,而《公約》規定的賄賂為“不正當好處”,既包括財物也包括財產性利益,還包括非財產性利益;既包括有形的好處,也包括無形的好處,其範圍明顯寬於“財物”。
同樣,與《公約》確立的被轉至境外的腐敗資產必須返還的原則和腐敗資產追回機制相比,我國有關腐敗資產追回機制的法律規定還存在不小差距。同樣,關於建立我國與《公約》銜接的反貪追贓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是我國法律界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
如湯瑪斯.弗里德曼所說,全球化時代,世界一覽無餘,已經變得扁平。但是,從人性與制度缺陷中衍生出來的腐敗卻可以周遊天下、隨處藏身。正是在此基礎上,有理由相信,隨著腐敗行為的全球化與資訊化,反腐敗更是一場跨部門、跨制度、跨地理的立體戰。為了贏得這場戰爭,一個國家不僅要著手建設完備可信的廉政體系,鼓勵公民與社會各界的廣泛參與,更要將自己納入世界的宏圖遠景之下,完成對腐敗的共同防範與全球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