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6日電/陳水扁昨天宣布法院一審判扁嫂貪污罪成他就下台。根據台灣“司法院”規定,一審辦案期限為一年零四個月,如果法官能在此期限內結案,最遲2008年3月初結案,屆時新任“總統”快要選出來了,離陳水扁任期只剩約兩個月。
台“司法院”為避免法官延遲審理案件,訂有一審辦案期限一年四個月的規定,但此屬行政規定,逾期結案並不違法。
即使法官依足辦案期限規定,“國務機要費”案在近日移送台北地方法院分案後,台北地院一審至遲應在2008年3月初審結;此時正值“總統”大選,陳水扁的任期也只剩兩個月左右。
國民黨團就批評陳水扁是採用拖延戰術,因為厲害的律師絕對可以把一審拖到2008年才判決。
聯合報也引述國民黨“立委”高思博表示,有法界高人指出,此案法院審查時,吳淑珍大可以生病為由,要求延期開庭,屆時御用律師顧立雄也可以以要追查“國務機要費”,是否真用於機密外交為由,要求到“外交部”、外館調查,只要涉及調查的政府部門慢慢回覆,就算公正的審判長,也無法讓一審快判決,就可以拖到做完任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