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證實:132萬鑽戒依吳淑珍戒圍打造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1-08 09:53:59  


  中評社香港11月8日電/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承辦檢察官陳瑞仁,主要以陳水扁夫婦說謊及扁嫂去量戒圍等理由,認定扁嫂用國務機要費購買了一只一百卅二萬餘元的鑽戒。

  聯合報報道,陳瑞仁第一次面對陳水扁時問:“第一家庭成員曾否使用‘國務機要費’來購買自己使用的衣服或首飾?”陳水扁答:“沒有,如果有的話,也是用來送人,‘第一家庭’成員不會拿來自己使用。”吳淑珍應訊時,檢察官問她:“陳水扁有無使用‘國務機要費’買珠寶、衣服送給您?”她回答:“沒有。”

  二次訊問陳水扁時,陳瑞仁提示證據問:“‘國務機要費’申領發票中,有些是夫人買鑽戒、衣服、太陽眼鏡、皮鞋等物所取得的發票,您對此的解釋為何?”陳水扁才改口:“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我夫人買來自己用的,這是我餽贈她的,這部分比較少;另一種情形是我夫人買來送給一些外賓,或在婚喪喜慶時送人的。”檢察官認定前後說詞不一。

  陳瑞仁表示,“國務機要費”是臺灣領導人行使職權的有關費用,雖未明文不得犒賞或致贈禮品給“第一家庭”成員,但應依一般的犒賞致贈程序,數額也應符合一般社會常情;否則陳水扁豈不可以將全年度數千萬元的“非機密費”,全數致贈“第一家庭”,擅自變相加薪?

  起訴書指出,以二零零零年到二零零六年扣案的機要費支出憑證來看,餽贈物品部分(多為陳水扁探視大老時致贈的水果與人參),均由“總統府”侍衛室或其他員工先行購買再致贈,從來沒有受餽贈人先行墊款,再檢具發票請領機要費的情形;但吳淑珍購買自己物品的發票,未檢具領據,且是混在一般發票中,無法和其他消費區分,不合程序。

  在一百卅二萬餘元的Tiffany鑽戒部分,陳瑞仁發現其中的廿七萬餘元是以SOGO百貨之商品券支出,發票再用來申領機要費。檢察官質疑,如果這只鑽戒是陳水扁送給夫人的,怎麼會只拿部分來申報機要費?這種方式和一般餽贈有違,陳水扁不能在案發後以“追認”的方式改稱是餽贈。

  機要費起訴當天,陳瑞仁告訴媒體記者,他因調查本案才知道戒指有“戒圍”,以前他只知道有腰圍、胸圍;記者聽了當場哄堂大笑。精品店人員也在偵查時作證,那只鑽戒是量吳淑珍的戒圍打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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