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9日電/“國務機要費”偵結,陳水扁夫婦被檢方認定為貪污共犯,承辦檢察官陳瑞仁2度偵訊陳水扁的刑事程序,被不少人批評違憲,有法界人士甚至認為,台北地院應以“公訴不受理”的法式,駁回受理機要費案。但也有法界人士持完全相反的見解,認為陳瑞仁並無違憲問題。
聯合晚報報道,對於陳水扁表示願放棄刑事豁免權,紐約時報引述民進黨國際事務部主任陳重信說法指出,刑事豁免權屬“總統府”所有,要放棄須經法律程序,非陳水扁可單獨決定。再者,機要費案被起訴的吳淑珍受審時,陳水扁身為“總統”,也不能以證人身分出庭。
台灣部分法界人士表示,憲法第52條的“總統”刑事豁免權制定的目的,在確保“總統”的職務和行使,並維護政局的安定,以及對外關係的正常行使,保障的對象是“總統”這個職務,並不是陳水扁個人。
這位法界人士說,陳水扁放棄他的權利,甚至不請律師在場,已先犯了致命的錯誤,而承辦檢察官陳瑞仁忽略了憲法第52條的意旨,將導致司法角色的政治化,更可能因此捲入違憲的爭議,以及政治的紛爭之中。
法界人士進一步解釋說,很多人忽略憲法第52條保障刑事司法獨立的意義,對在位的“總統”,不論是刑事偵查、起訴、審判等任何刑事訴訟法上的行為,都必然會使刑事司法捲入政治風暴的核心當中,司法之獨立性與公信力受到傷害甚至摧毀。
認為陳瑞仁檢察官訊問陳水扁並未違憲的法界人士表示,憲法第52條的規定,是保障“總統”在位時不受刑事起訴,但並沒有規定檢察官不能將其犯罪事實,詳列在其他共犯的起訴書中。
法界人士表示,陳瑞仁在起訴書中,對於陳水扁涉案部分,以陳水扁所涉貪污及偽造文書罪嫌,因受憲法第52條的保障,待其經罷免或解職後再行訴究,陳瑞仁此舉並未違憲。
擔任過中興大學校長的律師黃東熊曾對外表示,透過民選所產生的領導人,不具有刑事豁免權,所以菲律賓前總統馬可仕,在被人民發現貪汙時,才會倉皇逃往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