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費”案 陳水扁早埋下伏筆卸任才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1-12 10:08:32  


  中評社香港11月12日電/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引發是否違反臺灣的憲法第五十二條爭議。黨政高層人士透露,檢方起訴書內容已跨越憲法劃定的界限,未來法官是否傳訊陳水扁,陳水扁應否出庭等,都會出現實務運作上困難,因此民進黨“立院黨團”可望提出釋憲,但也不排除承審法官直接做出不受理決定,先行封存待陳水扁卸任後再審理。 

  據中國時報報道,陳水扁接受檢察官偵訊是否違憲,最近引發熱烈討論,綠營甚至出現釋憲主張。呂秀蓮表示,陳水扁不需要任何特權,但也不能破壞憲政體制,希望臺灣憲法學者跟刑法專家能客觀、公平探討。 
 
  “府”稱避陷法官於不義 

  呂秀蓮說,她是第一個提出陳水扁接受檢察官偵訊是否違憲問題的人。早在九月九日出席全臺灣律師公會時,她就表示希望憲法學者能夠認真研究這個問題。但被問到是否贊成綠營提釋憲,呂秀蓮不表示個人意見。 

  黨政高層人士指出,機要費案內容涉及機密外交等臺灣安全議題,法官想要釐清案情,陳水扁非到庭說明不可,但是憲法保障“總統”具有刑事豁免權,若傳訊恐有違憲之虞。他表示,若法官依憲法精神不傳訊陳水扁,就算陳水扁有意親自到法庭說明,亦不可得,則機要費案的司法程序要如何進行?更不要說何時完成一審了。 

  “府”方人士強調,憲法保障的是“總統”這個職位,而非陳水扁個人,機要費案在法院審理時,確實會面臨實務上執行的困難,因此有必要釋憲以釐清。這是為了避免陷承審法官於不義,而非陳水扁想躲在憲法的保護傘下。 

  高層:扁根本不該開例 

  具有法學背景的黨政高層人士指出,除了民進黨團提出釋憲一途,亦不排除分案法官以牴觸憲法為由,“直接不受理”此案,待陳水扁卸任後再審理。 

  該高層人士指出,憲法第五十二條的設計,就是考量“總統”在行使職權時,確實有可能因臺灣安全、機密等考量,不得不有一些特殊作為,但在任時不便說明,所以用憲法保障之。因此,陳水扁一開始就不應該接受檢察官偵訊,結果陳水扁自認為沒有違法,“堅持要闖這關,才會撞得頭破血流”。其實從一開始,陳水扁連接受花蓮檢察官李子春偵訊,都不應該,此例根本就不可開。 

  如今,檢方將吳淑珍等起訴,且吳淑珍是以共犯身分被起訴貪汙罪,從起訴書來看,等於已間接起訴陳水扁,這根本就已經跨越憲法規範的界限,也造成後續接手審理的法官極大難題。如今法官如何審理動見觀瞻,且壓力極大,外界勢必以政治面著眼此案,而非從司法面客觀看待。 

  難免引發陰謀論紛爭 

  不過,黨政高層亦不諱言,一旦法官做出不受理決定,或大法官做出違憲解釋,則反扁人士恐將以陰謀論視之,認為陳水扁早知結果如此,才會在上周日的記者會上做出“一審有罪就下台”的空口承諾,勢必再引發另一場政治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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