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15日電/台北市長馬英九因特別費被檢調約談,引起台灣政壇震撼。聯合報報道,其實,特別費存在一個非常弔詭的問題,藉此機會釐清,也不是一件壞事。
報道說,首長特別費在很早以前就有過爭議,要不要納所得稅?1977年台灣“財政部”的函明確指出,首長特別費是“因公支出”,“非屬薪資所得”,免納所得稅。如此一來,問題就來了。
既然特別費不是薪資,但是“行政院”的規定,卻准許一半的特別費和薪資一起直接撥入首長的私人帳戶,這豈不荒唐?這是制度的不對,不能錯怪官員。
進入薪資帳戶的特別費,因不需要憑證報銷,完全憑首長的良心,自由心證,審計單位從不過問,從不去查。結果當然都是認定這些特別費如數花在公務上,犒賞、餽贈得一毛不剩。但事實是否真都如此,只有天曉得。
若以陳水扁以前任台北市長,或是蘇貞昌,他們的特別費都是支領現金,所以可能不會入申報財產的帳戶,現金流向更不易查明是用於公務或私務。
馬英九的狀況則是與多數首長一樣,特別費直接入帳,甚至將特別費節餘列入財產申報,所以就出現問題。特別費不是薪資,有節餘須繳庫,否則可能觸法。如此一來,老實人反而可能“犯法”,不老實的反而沒事。多數官員打死都不會承認特別費有節餘,反而會哇哇叫不夠用,不然豈不自承犯了貪汙罪。
不過對於說謊者還是可以查,只要查特別費撥入的帳戶,每月的提款支出若少於特別費撥入的金額,就證明特別費沒有完全用盡。但這同樣有一個弔詭的問題:揮金如土的官員不會被認定違法,節約儉樸的官員反而可能被認定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