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17日電/台灣聯合報今日刊登社論說,,馬英九的特別費案與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是不一樣的,可從陳鎮慧與余文的角色差異談起。
陳鎮慧一路追隨陳水扁,不但是陳水扁的近臣,亦已形同是陳水扁的家臣。陳水扁在野時她為他料理政治獻金及基金會,陳水扁在朝時則為他處理公帳,並仍同時兼理陳水扁的私帳,甚至經手官邸的金錢進出。陳鎮慧與陳水扁有此淵源,陳水扁因此將她帶進了台灣“總統府”,並仍然掌理“公私混帳”的事務。
社論說,余文則不是馬英九“帶進”市長辦公室的,而是前任市長陳水扁的秘書人員。馬英九非但將余文仍然留在市長辦公室,並仍然託以經理出納的職掌;若照官場的一般手段,余文應無可能留在市長辦公室中。
但是,馬英九留任了余文。這個留任,充分反映了馬英九的風格;也許是出於尊重體制,也許是出於顧惜余文這名公務員的自尊,也許是怕調動引發流言,也許是大而化之……,總之,馬英九留任了余文。而余文的身分一曝光,特別費案的大致可能輪廓亦已浮現,馬英九與余文共串貪汙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陳鎮慧與陳水扁的關係非同一般,所以才會出現這樣的景象:“吳淑珍蒐集發票→發票裝在小信封內,轉交林哲民→再轉交陳鎮慧,由陳鎮慧浮貼註明吳淑珍夫人領,領出現金→現金裝在小信封內,由陳鎮慧轉林哲民呈交吳淑珍。”除此,陳鎮慧亦曾親自押解幾麻袋數千萬元的現金存入陳水扁的私人帳戶,又曾自稱為趙建銘匯二百萬元“薪資”給陳幸妤……。
社論指出,“陳水扁/陳鎮慧”的關係,與“馬英九/余文”的關係顯然不同。所以,在馬英九與余文的關係中,不太可能出現“馬英九蒐集發票用小信封交余文→余文領出現金用小信封交馬英九”的情事。
在“國務機要費”案中,陳鎮慧是陳水扁貪汙的共犯結構,檢察官未追究陳鎮慧“幫助犯”的刑責,已是網開一面;反觀馬英九的特別費案,余文本人可能涉及偽造文書或貪汙罪嫌,卻不太可能捲進馬英九。進一步說,倘若未來司法證實余文確實是“大單換小單”,亦即證實了呈案的三千七百五十四張小額發票是“真的”,則余文亦有可能從“犯罪”轉成“行政瑕疵”。
從訴究貪汙犯的角度來說,並就目前所知事證而言,陳水扁是貪汙的主犯,陳鎮慧則有共犯或幫助犯的嫌疑;相對而論,余文有偽造文書及監守自盜的嫌疑,馬英九卻不可能是貪汙的主犯或共犯。
社論認為,就目前情境論,陳水扁是貪汙罪的被告(雖因有豁免權而暫不訴究),馬英九的錯咎則可能是在“行政監督”部分。而扁馬二人涉案的角色不同,根源則在陳鎮慧與余文的角色差異。
於是,現在民進黨硬挺貪汙被告陳水扁,卻大聲呼喝涉及“行政監督責任”的馬英九下台,這或許是不符“比例原則”的。
回過頭來說,馬英九“居然”在當年將余文這名“前朝政敵陳水扁的秘書人員”,留任在自己的市長辦公室內,這完全不符官場手段,卻是典型的馬英九風格。譏馬英九者,必會笑他不知變通;即使欣賞馬英九者,恐亦會對他留任余文的出乎常人的“坦蕩蕩”感到震驚!
陳鎮慧與余文的角色不一樣,陳水扁與馬英九不一樣,所以“國務機要費”案與特別費案也不一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