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24日電/《文匯報》今天發表社評說,為了遏止內地孕婦湧港產子潮,醫管局擬於明年1月1日起,增加內地孕婦入院分娩收費,由現時2萬元增至3萬至5萬元,按金亦會相應提高。然而,單純提高收費,既不能解決大量內地孕婦拖欠費用的問題,也不可能阻止她們來港產子。因此,當局須明確規定內地孕婦一定要交足費用,才可獲醫管局發出證明以申請出世紙,以防止一些內地孕婦產子後不肯繳費。更為重要的是,當局須對內地孕婦採取限制入境的措施。特區政府應主動與內地有關方面磋商,盡快啟動2001年曾經實施過的辦法,限制懷孕超過六個月的孕婦來港,從源頭上堵截她們來港產子。
社評說,相對於內地孕婦在港產下的小孩可獲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及享受香港各種福利待遇來說,即使醫管局將非本地產婦服務收費提高到3至5萬,仍然無法抵銷其來港產子的的誘因。還應看到,僅靠提高收費,還有可能增加內地孕婦欠費的數量,導致內地產婦使用急症室產子的現象進一步增多。所以,政府不宜對提高收費以阻止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的效果,抱有太大希望。
內地孕婦大量來港產子,給本港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僅限於佔用有限的公立醫院產房及拖欠醫療費,更為重要的,是對本港的人口、教育、福利政策及本港的未來發展,帶來了不可預估的衝擊。事實上,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的行為,還可能鑽了香港與內地實行“一國兩制”的空子,逃避了內地計劃生育政策的規管。相當部分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的原始動機,主要是為了逃避內地對其超生行為的經濟與行政處罰。因此,從嚴肅計劃生育政策的角度來說,內地也有限制孕婦來港產子的必要。面對內地孕婦來港產子對兩地造成的負面影響,特區政府和內地有關方面應共同商議對策。
社評指出,實際上,任何地方的政府為了保護自身的社會秩序,都採取一些限制入境政策。例如,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國都對孕婦入境行為採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在2001年,粵港雙方曾聯手限制懷孕超過六個月的孕婦來港產子。當時的做法,是對確定為懷有身孕的婦女拒發通行證。由於現在“個人遊”的通行證有效期為一年,難以防止內地婦女領到證件後懷孕來港。因此,內地有關當局可以在“個人遊”通行證上註明,懷孕超過六個月的孕婦可被禁止進入香港。只要兩地攜手合作,並非沒有辦法遏止內地孕婦來港產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