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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日報認為,需要善用現有刑法,遏止不法商人生產不安全食品。 |
中評社香港11月28日電/食品安全的問題在近年日益受到關注,魚、豬肉、雞蛋、大米以至奶粉等食品,相繼被驗出帶有危害健康的物質,市民吃了,輕則致病,重的令人中毒、生癌、送命,稱之為“謀殺”,實不為過。《廣州日報》今日發表社評指出,有需要善用現有的刑事法律,遏止商人為了謀利而生產不安全食品,以保障市民的健康。
這篇題為〈善用刑法遏止“食品謀殺”〉的社評表示,食品安全問題,近些年愈演愈烈。論及至此,再看飯桌,幾無可放心吃的東西:魚有孔雀石綠,豬肉有瘦肉精,紅心蛋好看不能吃,大米摻有工業用油,奶粉吃出大頭娃娃……這些食品中,輕的致病致癌,重的讓人中毒丟命。稱其為一種“謀殺”,並不為過。綜觀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態勢,已經到了一個防不勝防的地步。究其原因,防範之網本就疏漏,懲罰之手綿軟無力。經不起商業利潤誘惑的不法廠商便大肆作案,根本不會顧及百姓的身家性命。
回顧當前現有立法,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與內容比較單薄,表現在體系很不完善、已製定的單行法內容不合時宜、執行部門之間塊狀分權不利於及時有效地發現和解決問題等等。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與經濟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缺少例如食品安全應急處理機製、食品安全風險評價製度、食品安全信用製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發布製度等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製度。
同時,我國對“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確的法律定義。當前,在呼籲已久的《食品安全法》尚未出爐時,廣東率先製定《食品安全條例》,在顯出其積極應對社會需要的姿態之同時,也為國家製定食品安全法提供了一個模板。目下,我國現行的《食品衞生法》也在修訂之中,針對這一修訂,不少意見是將其直接改為《食品安全法》,但該意見在立法界遠未能達成共識。
毋庸諱言,距離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機製之日,我們尚需較長的時日。目前遏止防不勝防的食品安全事件頻發態勢是當務之急,如能用好現有之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亦能起到較好地震懾不法分子的作用。
比如,當前的《食品衞生法》對於違法者處罰規定比較輕微,一般只由行政機關處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五千元以下罰款等。與此對應,我國刑法對於同樣行為所規定的處罰要嚴格得多,該法第144條規定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者,最重可判處死刑。如若對於同一行為,依照刑法而不是依照相對規定處罰較輕的其他法律法規來處罰,效果必然會大有不同。
刑要上“食品謀殺”,既是局勢所需、百姓所願,也是維護刑法尊嚴與法製統一的必要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