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29日電/台灣首長特別費風暴有擴大跡象,“行政院主計處長”許璋瑤29日再提出說明,多年來,基於尊重、信賴首長,經費運用採寬鬆彈性認定;在報支程序,只要在核定額度內,會計人員僅就憑證作形式審查,長期以來都無爭議。他表示,為解決爭議,“行政院”已制定新規,明年元旦起,特別費全數檢據核銷。
東森新聞報道,蘇貞昌昨天在“立法院”接受質詢,針對“立委”提出“行政統一”解釋,或修改行政命令,甚至修法的要求,蘇揆表示,將請主計處就不清楚的地方再說明。因此,許璋瑤在今天上午的“行政院”會上提出一份“國務機要費及特別費制度之沿革及改進報告”。
在“國務機要費”部分,許璋瑤表示,長久以來,慣例上都將“國務機要”部分經費視同特別費處理,此可由“總統府”未另編列“總統特別費”得到佐證。基於“國家元首”行使職權實際需要,本項經費在作適度規範後,宜賦予較大的彈性運用空間。
他指出,“總統府”為解決目前的爭議,已於9月12日重新修訂完成“總統府執行國務機要經費作業規定”,目前相關會計憑證及報支程序,均已回歸會計法、審計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等規定辦理。
在首長特別費方面,許璋瑤表示,早年因薪資待遇偏低,各級機關首長、副首長基於職務關係所需之招待、饋贈等花費,如由其個人自薪資待遇中支付,並不合理,因此編列這筆預算。
他指出,50多年來,基於尊重、信賴首長,對於經費使用,採寬鬆彈性的認定,並未對其支用範圍及內容作更明確的表列,此一作法已相沿成習,並形成行政慣例。
不過,為解決爭議,“行政院”已訂頒新的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各級政府首長、副首長特別費,全部均需檢據核銷,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單據時,亦應由經手人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開具支出證明單作為核銷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