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15日電/台北地方法院今天首度就機要費案開庭,被告“前總統副祕書長”馬永成出庭應訊,拒絕認罪,他在庭訊中指出,雖批可十二張發票可提出申領機要費,但他不是最後審核決定者,因最後審核的會計單位從未退回,使他以為這是合法,不知這屬於偽造文書。
中央社報道,馬永成庭訊中表示,有關機要費的性質,過去五十幾年雖有多次變動,但均具機密費和特別費性質,“總統府”不像“國防部”等其他機關編列其它機密預算,“總統”依憲法賦予職權能直接動支的經費只有“國務機要費”,他一直以為以過去慣例,陳水扁可直接動支機要費。
他認為,涉外工作執行時,原始憑證取得困難,且硬要取得也不適宜,另外,機要費核銷程序和方式時有變動,非機密費部分原來可不需原始憑證,直接以領據核銷,後來變動為必須以原始憑證核銷,因金額在機密部分不敷使用,且要以原始憑證核銷,不得已的情形下,為完成任務,必須以其它發票作部分核銷。
馬永成表示,他擔任陳水扁辦公室主任期間,雖批可十二張發票可提出申領,但他不是最後審核決定者,最後是由會計單位審核名目是否相符,會計單位若認為不妥,仍有權可退回,但十二張發票分六次申請從未被退回,他以為這是合法,並沒有問題。他表示,這十二張發票共新台幣四百八十萬元確實使用在若干涉外工作上,沒有其它用途、流向,他對檢察官在起訴書所載事實並沒有意見,但不知道這是偽造文書,也沒有偽造文書的故意,他作為陳水扁部屬無法懷疑陳水扁可執行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