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吳淑珍不違憲 法院不應停止審判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2-15 17:22:37  


  中評社香港12月15日電/台灣的“國務機要費”案今天在台北地方法院首次開庭,下午庭訊由檢方提出論告。公訴檢察官指出,“憲法”第52條並未限制檢方對“總統”實施偵查行為,另外,“國務機要費”案僅起訴吳淑珍等四人,並未將陳水扁列入被告,法院不應停止審判或不受理本案。

  檢方指出,刑事訴訟法中沒有“形式上的被告”、“實質上的被告”這樣的說法,辯護律師提到“國務機要費”案實質上是“起訴‘總統’這個職位”也與事實不合。

  公訴檢察官指出,檢方只有起訴吳淑珍、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總統府”出納陳鎮慧等四名被告,並沒有起訴陳水扁。

  另外,辯護律師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要求法院不應受理本案,但法條形式駁回要件中並未列舉“違憲”,法院無須理會。

  辯護律師團庭訊中也以刑事訴訟法第294條至297條等理由,向合議庭聲請停止審判,公訴檢察官也認為本案沒有符合法定要件,請求法官駁回這項聲請。

  公訴檢察官指出,“憲法”受實際運作與時代變遷而有解釋上的不同,陳水扁因頭目津貼案到花蓮地檢署應訊便建立“總統”可以受到偵查的典範;另外,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92號解釋,“憲法”第52條中所提到的“訴追”與法律程序中的“偵查”並不相關,檢方就訊陳水扁並未“違憲”。

  檢方認為,陳水扁應訊時,“高檢署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便已告知他有刑事豁免權,但陳水扁同意接受訊問;加上外國案例顯示,“總統”任內雖可免於刑事起訴,但行政權不能無限上綱,必須受到司法權的節制,檢方依法有實施偵查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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