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民主不僅僅表現在選舉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2-15 20:33:23  


  中評社香港12月15日電/《瞭望》週刊刊載文章稱,民主並不僅僅表現在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同樣具有實質意義、甚至是更重要的意義。在中國農村,“四個民主”都有富有啟發意義的基層探索與實踐。

  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研究中國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此次政治局集體學習中,兩位講解老師——華中師範大學徐勇教授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趙樹凱研究員,俱系國內知名“三農”問題專家。

  文章說,作為農村基層民主建設的基本途徑,村民自治在20多年來進行了艱難的探索,以完善“民主選舉”為代表的基層試驗之路與制度化之路至今仍在繼續。

  華中師範大學中國農村問題研究中心主任徐勇指出,村民自治從起步就是以組織重建為重心,其相關法律主要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關注焦點長期集中在選舉方面。“通過選舉,可以暴露平庸的人、不稱職的人,乃至壞人和惡人,更可以使優秀的人湧現出來。”中央黨校資深党建專家葉篤初說,公正的選舉是落實民主的基礎。

  文章指出,自1987年試行到1998年正式頒佈,村委會選舉根據各地選舉中發生的問題和群眾創造的新經驗得以規範、推廣、落實。1998年正式頒佈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增加了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實行差額選舉、無記名投票、設立秘密寫票處、公開計票、選舉結果當場公佈等規定,並增加了對選舉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和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程式等條款。

  此後,以“海選”為突破口的村委會選舉發展迅猛,億萬農民開始享受村級民主選舉權利。但“選舉”僅僅是民主的部分內涵。隨著種種不盡如人意的問題的暴露,如“賄選”、 “罷選”、“撤選”等,一些深化、做實民主權力的探索逐漸進入研究者與決策者的視野。來自基層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好經驗好做法大量湧現,有些是對法律法規、政策的細化,有的儘管沒有上升為法律法規或成熟的政策,卻已是通行的慣例。

  如在民主決策方面,中國社科院農村所所長張曉山提到,一些地方採取“議行分離”的方法,使村政村務的決策權與行政權分離,做實村民代表大會制度或成立村民理事會,將其塑造成行政村的議決機關,而原來的權力機關村委會則成為具體的執行機構。

  文章又指出,在民主管理方面,早在1991年前後,各地農村便紛紛湧現出由全體村民討論制定出被稱為“小憲法”的村民自治章程。據統計,目前,中國80%以上的村莊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規民約,建立了民主理財、財務審計、村務管理等制度。

  在民主監督方面,村民通過村務公開、民主評議村幹部、村民委員會定期報告工作、對村幹部進行離任審計等制度和形式,監督村民委員會工作情況和村幹部行為。

  葉篤初說,“在新農村建設的大命題下,公共財政向基層傾斜,大量資源、財富集中到農村,要靠農民的作用,靠農民來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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