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16日電/“檢察官跟法官都在發現真實,不會傳不說實話的證人。”公訴主任檢察官張熙懷昨天的論告,強烈反擊“國務機要費”貪汙案中被告的辯護律師群。而這位不說實話的證人,檢方所指的就是陳水扁,檢方在審判過程中,不會要這位說謊證人出庭。
中國時報報道,由於公訴檢察官在待證事項中,將陳水扁、黃志芳、薛石民列為證人,未來將聲請傳喚、詰問陳水扁,以釐清“國務機要費”核銷過程。不過陳水扁受“憲法”保障享有“刑事豁免權”,是否可以遭傳喚詰問引發違憲爭議,於是四名被告律師連番提出違憲主張,要求聲請大法官解釋,要求法院應作不受理判決或暫停審判。
對此,公訴主任檢察官張熙懷表示,一個不管是在東方還是西方的檢察官,絕對不會傳喚不說實話的人。針對這個案件,他們絕對不會撤銷起訴,他更舉出檢方針對林德訓進行追訴一事,表達堅持到底的決心。另外,張熙懷還進行道德勸說,希望四名被告可考慮與檢方進行認罪協商。
另一名檢察官張友寧強調,陳水扁曾經為了頭目津貼及拉法葉案出庭作證;且陳水扁在此案就訊時,檢察官已充分告知他享有“憲法”第五十二條的刑事豁免權,不過陳水扁還是堅持應訊,因此,沒有自行放棄了豁免權、卻又於事後主張不得放棄的道理。
被告辯護律師強烈質疑檢方是“違憲起訴”,未來陳水扁難免出庭作證,違反“憲法”第五十二條刑事豁免權的規定。同時陳水扁使用“國務費”,屬於“統治權”範疇,不是司法應該過問,以免影響權力分立原則。
張熙懷則反擊說“吳淑珍逛百貨公司,用禮券買東西,也是‘國家’統治權?”檢察官張友寧接續火力,對律師“統治權”的說法全力回擊。張友寧說,統治權不能無限上綱,與實際統治作為無關的犯罪行為,不可以用統治權來開脫罪責。
張友寧說,如果刑事案件的被告,都辯稱犯罪行為是受“總統”指示,有人偷竊、有人吸毒,都說是受“總統”指示,一旦有了“總統”共犯,就有刑事豁免權或統治權的延伸,以後豈不是不必再辦刑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