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昏官、庸官、懶官,也要受到嚴懲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2-16 10:21:53  


  中評社香港12月16日電/2005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出通知,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瀆職侵權部門統一更名為“反瀆職侵權局”。目前,全國已經有24個省級檢察院、55.9%的分州市檢察院和40.5%的基層檢察院成立了反瀆職侵權局。(昨日《人民日報》)
  
  新京報今日刊登社論說,這不是簡單的名稱改變,而是要強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提高查辦瀆職侵權犯罪的能力,加大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犯罪的力度,擴大反瀆職侵權工作的社會影響和社會效果。
  
  瀆職侵權犯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包括怠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刑訊逼供、非法拘禁等。雖然實施這些犯罪行為的官員可能沒有貪污受賄,可能沒有為自己牟取私利,但是其給社會造成的危害卻可能比貪污受賄更大。近年來接連不斷發生的礦難等重大安全事故就是例證。
  
  貪官固然應該嚴懲,昏官、庸官、懶官、惡官也應該受到處罰,並被逐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隊伍。然而,目前人們對瀆職侵權犯罪還存在一些認識誤區。有些老百姓認為這些官員畢竟沒有“揣腰包”,算不上“壞官”;有些官員則用“好心辦壞事”和“花錢買教訓”等說法為自己辯解。於是,“不把違法當違法,不把犯罪當犯罪”,就成為了對待瀆職侵權問題的一種頗有代表性的心態。
  
  瀆職侵權檢察工作,就是對行政、司法等國家機關運用權力的錯位、越位、不到位等不正確使用權力的行為的監督。只有促進各級官員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才能確保各級國家機關工作的正常運行和職能的正確行使。如果瀆職侵權犯罪的查處效力很低,或者說,犯罪者被抓住並懲罰的概率很低,那麼就會降低瀆職侵權犯罪的成本和風險,以至於越來越多的人走上這條犯罪道路,瀆職侵權犯罪就會陷入一種“前赴後繼”乃至“越打越多”的惡性循環怪圈。由此可見,加強瀆職侵權檢察工作,也是對官員的愛護,可以使許多官員不會走上瀆職侵權的犯罪道路,不會在法庭上追悔莫及。
  
  社論表示,我們必須走依法治國的道路,法治的根本精神不在於“治民”,而在於“治官”。誠然,老百姓也要遵守法律,但是對於法治來說,更重要的在於手中掌握各種權力的政府官員必須依法辦事,權力的行使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格規制。一言以蔽之,法治的要義在於“為官者不得違法”。瀆職侵權犯罪多屬於官員利用或借助手中權力而實施的犯罪,其對法治的破壞和危害要大於一般的犯罪。因此,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其主要監督對象不是老百姓,而是政府官員。反瀆職侵權工作既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依法行政、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檢察機關加強反瀆職侵權工作,還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路徑。對於當前中國來說,維護社會穩定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只有建立在公平正義基礎上的穩定,只有建立在和諧社會基礎上的穩定才是真正的穩定,否則只會形成虛假的社會穩定,而且可能蘊涵著走向穩定之反面的潛在危機。
  
  法治是一種行為習慣,也是一種社會環境,而這種行為習慣的養成和社會環境的保護,都需要有效的法律監督。官員首先要有依法做事的意識。然而,這種意識並不是自發形成的。一方面,它需要法治宣傳與教育的引導和培育;另一方面,它需要法律監督機制的養護和鞏固。
  
  另外,社會環境對人們的行為有著潛移默化的影響。在優美的環境中,人的行為也會趨向優美;在法治的社會環境中,人的行為也會趨向法治。在這個“環境保護”問題上,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非常重要,而加強反瀆職侵權工作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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