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證歷歷 馬永成與林德訓不實支領機要費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2-16 14:50:39  


  中評社香港12月16日電/台灣主任檢察官張熙懷昨日於“國務機要費”案開庭時,提出被告馬永成與林德訓犯罪事實,主要是前後任“總統府”秘書馬永成與林德訓,兩人假借職務之便,不實支領,損害會計與審計的正確性。 

  中國時報報道,張熙懷指出,馬永成從二000年五月二十日到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間,擔任“總統”辦公室主任,而林德訓則從二00五年三月一日起,接任馬永成的職位。 

  他說,二00四年十一月時,吳淑珍知悉陳水扁為執行秘密外交,經費須由“國務機要費”支出,但因“非機密費”須有單據才能申請,她遂連續提供其表妹王春娟及種村碧君的發票。 

  兩人交付發票三十一張,金額合計一千一百九十五萬零四十四元,來源包括王及種村購買的SOGO太平洋崇光百貨、一0一台北金融大樓及微風廣場的禮券發票。 

  馬永成及林德訓取得這些發票,兩人明知發票來源名實不符,仍假借職務權力及機會,交給不知情的“總統府”第三局出納科陳鎮慧,以經辦人身分,在發票空白的買受人欄內蓋上“總統府”條戳,登載不實的饋贈及招待支出。馬永成及林德訓兩人再以經辦單位主管及機關首長“代簽人”的身分,在憑證用紙上批“可”,再轉向會計人員請領“國務機要費”,使會計人員在不知情下,登載不實的支出事項,損害會計與審計正確性。 

  張熙懷說,馬永成提出的十二張發票,領得四百八十萬元,他依照陳水扁指示,混合當時“國務機要費”結餘的機密費部分,交給秘書郭臨伍,再轉交誠泰基金會執行長李天送,支付某外國公關公司。 

  而被控偽造文書的馬永成,於昨日庭審中,強調“國務機要費”具有機密費與特別費的性質,因涉外機密工作,要取得原始憑證有實質上的困難。他並強調,“所為皆是奉‘總統’之命行事,他沒有理由去懷疑。”而馬永成也是唯一承認犯罪事實的被告。檢察官張熙懷因此肯定馬永成承認起訴事實。 

  馬永成說,依慣例“總統”有權使用、動支“國務機要費”,在申領時有關的核銷程序及方式,一直有所變動,由於不夠用,“總統”才在不得已的情況下,為“國家”執行任務。 

  馬永成表示,他任職主任期間,共有十二張發票核銷,他雖然有批可請領“國務機要費”,但強調他並非最後審核的決定者,須由會計單位審核項目是否符合,若會計單位認為不妥,仍有權退回。 

  他強調,十二張發票分六次來申請,從未退回,所以他以為是合法的,而十二張發票共四百八十萬元的經費,確實是花在若干涉外機密上,沒有其他用途或流向。 

  馬永成說,他對於檢察官所載的事實無意見,但聲稱不知這樣是偽造文書的行為,也無偽造文書的故意。他聲稱,作為部屬,沒有權力去懷疑“總統”是否有權執行職務的工作。 


    相關專題: 扁珍共犯 台灣政局風雲激蕩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