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開案法官:權貴犯罪不知悔改 應從重量刑!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2-27 22:30:19  


  中評社香港12月27日電/台開內線交易案,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陳水扁女婿趙建銘等七名被告有罪。合議庭在新聞稿中引用《莊子.胠篋篇》說明權貴犯罪現象,並認為這種犯罪對政治、經濟和社會等秩序的破壞難以估計,如果權貴犯罪者犯後毫無悔悟,法院應該從重處分。 

  中央社報道,新聞稿指出,《莊子.胠篋篇》提及:“彼竊鉤者誅,竊國者諸侯;諸侯之門,而仁義存焉”,也就是說偷竊腰帶鉤的人受到處罰,甚而處死,可是竊國者,反而封侯。一語道出不同社會階級犯罪,存有截然不同之社會後果。 

  “現在距離春秋戰國時代已有兩千三百多年,但莊周的論點還是社會現實。”新聞稿指出,如在監獄服刑中的人,絕大多數是下層社會的傳統罪犯;相對的,違反社會規範的權貴階級,有的利用法律漏洞、有的潛逃出境逍遙法外,這種有權和有錢的權貴階級所進行的犯罪,不但擴大貧富差距,也造成社會階級的對立。 

  合議庭表示,所謂“權貴犯罪”,是指有權與有錢的權貴階級所為的犯罪。“權”者指擁有公職、掌有公權力或因政府高層人士的親屬而享有一定權勢的人,“貴”指資本主義下的貴族,包括財力雄厚的富豪或企業主,或善於借貸而擁有公司或企業的“有錢人”。 

  新聞稿指出,在唯利是圖的工商社會,在追求私利同時,也應建立以不損及公益的社會價值觀。尤其權貴者享有社會高知名度與影響力,甚者可藉由自己的身分地位而獲取利益(如廣告代言費),即便法律無從課予善盡公益形象的義務,權貴者亦不應恣意妄為,破壞人民對於公眾人物的信賴,遑論藉由自己身分地位之便而從事犯罪。 

  合議庭認為,權貴犯罪者以錢求權,再以權生錢的犯罪手法,顯得毫無企業倫理或經濟紀律可言;有的權貴犯罪者甚至可以左右立法,將眾人皆認違反社會規範的行為,不致於列入刑事法律規範所要處罰的行為,即使犯行被揭發,權貴犯罪者大多認為其行為只是追求利益的手法,而無犯罪可言。 

  合議庭認為,要訴追權貴犯罪者並不容易,而且他們所造成政治、經濟與社會等秩序的破壞顯難以估量,而犯後如再毫無醒悟,百般卸責,法院於量刑上自應從重處分。 

  台開內線交易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處趙建銘六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三千萬元。合議庭認為,趙建銘為典型權貴型犯罪,與父親趙玉柱內線交易實際獲利所得約為新台幣五千四百餘萬元,但符合證交法“擬制性交易所得”計算的犯罪所得僅四百二十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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