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對張熙懷的迫害,就是迫害全體檢察官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12-30 08:59:56  


  中評社香港12月30日電/台灣聯合報今日發表社論說,昨日“國務機要費”案第三次開庭,公訴檢察官張熙懷身體不適請假。代打上場的公訴檢察官林達說,他們將張熙懷在庭上的座位空著,表示對張檢察官的尊重。並說:張熙懷病了,但攻擊張熙懷的人才真正有病,而且病得不輕。 

  張熙懷受到無理攻訐、抹紅,引發八百餘位檢察官連署抗議。昨日法庭內外的動作顯示,這個事件已經激發了全體檢察官榮辱一體、得失一體、成敗一體的強烈覺悟。張熙懷的困境,就是全體檢察官的困境;對張熙懷的迫害,就是對全體檢察官的迫害。或許這也是所謂的“檢察一體”吧。 

  社論說,與此同時,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就台開案宣判。判決中,法官公開表達了對檢察官縱放趙玉柱父子諸多重大罪行的不滿,及法院基於“不告不理”而無法對該等罪行加以審判的無奈。台開案偵辦檢察官許永欽放水,在他的起訴書甫公布時即受社會各界譴責;如今由於法院判決書的公布,更證實了許永欽吃案有多麼嚴重。許永欽的恥辱也是全體檢察官的恥辱,許永欽的失敗也是全體檢察官的失敗。莫非這也是“檢察一體”? 

  社論指出,上述兩起重大案件的對比,讓人民對所謂“檢察一體”有了新的體認。一方面,“檢察一體”往往使“上級”或“上上級”藉此干涉辦案;另一方面,“檢察一體”也使真正在辦案前線的全體檢察官,不論良莠,不論清濁,均須榮辱與共,無所逃避。 

  社論再指出,如今,“檢察一體”的流弊是:一方面,“上級”或“上上級”可以挑選聽話的檢察官,去承辦所謂“敏感案件”;不論偵辦結果如何令社會失望,如何受到法官的批判,都可照樣升官;反之,有風骨的檢察官偵查、追訴犯罪,“上級”或“上上級”非但未予獎勵支持,還要提供資料,借政客之手給予無情的打擊,張熙懷今日處境即是。另一方面,在台開案、ETC案、陳哲男炒股案中,法官均毫不保留地指責檢察官放水,而吃案的偵辦檢察官照樣升主任;但在判決書上卻是列出其他公訴檢察官的名字,去承擔罵名。

  其實,檢察系統和其他任何團體的組織原理都一樣,必須“權責相符”,方能使每個成員恪守紀律,善盡職能。如今,“上級”或“上上級”擁有分案、調動升遷的權力,可以決定辦案檢察官的人選,影響其辦案態度;但是,一旦有何差錯,社會各界指責的卻是“檢方”全體;這是“上級有權,基層有責”,因而根本無法杜絕干涉辦案。此即“檢察一體”縱向權責失衡的寫照。
 
  再者,基層檢察官又分為“偵查”與“公訴”兩組,刑案最重要的偵查階段,究竟取得多少證據,調查的深度與廣度如何,全在“偵查檢察官”手中,不論他起訴成什麼模樣,甚至如何吃案,公訴檢察官只能照單全收;事後,法官或社會輿論發現弊病,指責的卻是“檢方”全體。這可謂是“偵查有權,公訴有責”,前人吃案,後人受辱。此即“檢察一體”橫向權責失衡的實況。 

  社論認為,要使檢察系統真正贏得人民的尊敬和支持,絕對不能只寄望個別的司法英雄;而須徹底改造“檢察一體”制度,解決縱向和橫向的權責失衡問題。檢察上級的權力一定要受到約束;而基層檢察官區分“公訴組”和“偵查組”的制度,亦應加以改進。 

  就檢察官分組制度而言,起始負責偵辦的檢察官,理當最瞭解案情,為何不能執行公訴?現行所謂“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刑訴制度,許多地方參考美國,美國就未聞這種“偵查/公訴”二分的作法。亦即,負責“偵辦”的檢察官也要負責擔任“公訴”,以確保其辦案不偏不倚且克盡全力。 

  社論表示,以上的建議,如今就有實驗的好機會。“國務機要費”弊案負責偵辦的陳瑞仁檢察官已公開表示不排斥就本案擔任公訴,是“永遠的備胎”;既然如此,檢察上級為何不調派陳瑞仁上場,以發揮檢察官最大的功能?既然“檢察一體”,此一調派只是彈指之間的事,就在檢察上級的一念之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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