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政治流氓挑釁司法 法院豈僅可罰可抓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1-20 10:21:05  


  中評社香港1月20日電/台灣《聯合報》今天發表社論,評論“國務機要費”案昨日第五度開庭一事。社論說,陳唐山等五名“總統府”官員拒絕應訊,竟然公開揚言:“要罰錢、要抓,隨便!”

  社論表示,在“憲政”法治下,“總統府”官員囂張跋扈至此地步,謂為政治流氓亦不為過。但合議庭並未被這等流氓行徑嚇倒,終於在昨日庭上發動強制處分措施,對陳唐山等五名官員各裁罰三萬元;且若因五人拒絕作證導致被告不利益,將依刑法第一三八條“公務員毀棄、損壞或隱匿職務上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之犯罪,移請檢察官偵辦。

  各罰三萬,是回應了“要罰隨便”的挑釁;移請偵辦,則使五名官員有成為被告的可能性,倘再抗拒,亦不無可能回應“要抓隨便”的狂言。

  另一方面,法院也當庭裁定陳水扁所謂的“六件機密外交”並非“機密”;因此,同意律師團在本月二十三日就偵辦檢察官陳瑞仁密封的陳水扁筆錄等文件拆封、進行閱卷,以利案件進行。

  平情而論,本案合議庭自十二月十五日首次開庭以來,對被告及辯護律師已格外禮遇了;如今採取的一連串處置,只能說是因被告方面故意杯葛審判,且杯葛手段極盡惡劣,逼得法院依法必須升高手段。否則,若法院面對這些“權貴犯罪”的被告,即使遭到跡近羞辱的對抗,而竟毫無反應,今後面對一般民眾,將如何維持司法的尊嚴?如何扮演維護社會正義裁判者的角色?

  以本案所謂“國家機密”的爭議而言,這本來應是被告的“有利證據”,按理被告方面理當主動舉證以反駁檢察官的指控,倘舉證均成立,則一切的污名即可洗刷。因而,法院始終謹守分際,即使公訴檢察官一再要求保全證據,搜索“總統府”,法院均予拒絕;且另一方面,由於這些證據應當對被告有利,雖然被告不提出,法院也一再依職權要求“總統府”、“總統”、“副總統”及陳唐山等官員出庭說明,若能至少在形式上可證明六件“機密外交”的確存在,即可能據此維護被告權利。

  社論指出,豈料,對法院盡心查明六件“機密外交”是否存在的努力,被告竟一再羞辱及杯葛,這已不是正常的訴訟反應,而明顯是企圖拖延審判。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以陳唐山等官員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裁罰並移送偵辦,不外是為維護司法尊嚴所作的處置。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就審判進度而言,法院最重要的決定是同意將陳瑞仁的密封袋拆封,進行閱卷。法院核定拆封閱卷的決定,對被告吳淑珍來說,即須面對閱卷結果;如閱卷發現陳水扁之筆錄可證被告犯罪,則檢方必然主張採用,而律師團則必然爭執不具證據能力,亦即將爭執陳水扁應檢察官訊問作成筆錄是否“違憲”;如法院不同意律師團的主張,而將陳水扁的筆錄採為證據,被告吳淑珍就可能會受到不利判決。於是,律師團的難題已擺在眼前:要推翻筆錄,就勢須傳喚陳水扁作證,為吳淑珍辯護;但是,先前律師團及民進黨曾提“‘總統’作證,就是‘違憲’”的觀點,屆時將如何自圓其說?

  被告如有冤情,在法庭要求窮盡調查、力爭清白,方屬常態;但本案被告方面不此之圖,竟悍然百般抵制羞辱法院予其提出有利證據的機會。本案審理情勢演變至此,儼然已出現辯護律師的所作所為竟將被告一步步逼到牆角的奇特情況。被告方面不堂堂正正地應付官司,卻一再採用杯葛手段,已漸漸嚐到惡果;如今法院動用了罰錢及移請偵辦的強制手段,真可謂敬酒不吃,吃罰酒了!

  社論指出,政治流氓挑釁司法,法院的手段豈僅可罰可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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