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月23日電/台灣“國務機要費”案中的六件外交工作,“總統府”除一再抬出“憲法”,聲稱是專屬“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更以近乎威嚇的態度,強調資料公開,可能涉及刑責。
中國時報分析報道,究其關鍵,無非想延宕審判,但拖得了一時,拖不了一世,不論是從對歷史負責還是司法審判,陳水扁“總統”都無法規避。
六件外交工作,到底是不是“國家機密”,“總統府”迄今三次回函,都未針對問題正面回覆法院。
先從法治來說,是不是“國家機密”,都須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的規定進行核定。“國家機密”保護法是在陳水扁“總統”任內完成立法,並公布施行,依該法第六條規定,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卅日內核定,依施行細則第八條,若未在卅日核定,即解除保密措施,依一般非機密事項處理。
再依該法第卅九條規定,依其他法令核定的“國家機密”,應於施行後兩年內,重新核定;屆滿兩年尚未重新核定,自屆滿之日起,視為解除機密。
六件外交工作,假設真的是機密,不論是在“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前後,都有一定期限核定機密等級。如在“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前起訴的拉法葉案,軍方早在法律施行後向法院拿回資料核定機密等級。
但六件外交工作,“總統府”迄今不拿出有無核定機密的相關資料,從司法審判的立場,關鍵不在機密與否,而是有沒有依法核定機密的程序。即便已核定為機密,在憲法賦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權責下,任何機密在法院,都不是機密,只是不能公開審判而已。
也因此,六件外交工作有沒有核定“國家機密”?是“總統府”相關官員依法應作的事,如果沒有核定,“總統府”官員難脫失職。
再從對歷史負責的觀點來說,“國務機要費”,是使用民眾的納稅公帑,“總統”使用公帑,就是一種統治權的政府行為,並非個人行為,如何使用費用,本來就該留下相關紀錄和資料,待一定期限解密後,由後代子孫檢驗。
陳水扁聲稱“國務費”使用在六件外交工作上,憑什麼說進到墳墓都不能說?若有相關紀錄和核定資料,本來就該提供法院,除非沒有,才不能提供。
承審“國務費”案的合議庭三位法官,本諸“憲法”賦予的審判權,如果要推卸責任,大可依律師團釋憲聲請,聲請大法官解釋,何必自找苦吃,對抗掌握“國家”機器的“總統”?法官無畏權勢,依審判權進行審判,民眾應給予喝采鼓勵,陳水扁一年四個月任期屆滿後,還能如此濫權,視法律為無物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