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月24日電/台灣聯合報今日發表社論說,“國務機要費”案有了新發展。“總統府”阻止法院准許檢辯閱卷,宣稱要提釋憲;法院則表示,准許閱卷的決定不改變。而吳淑珍等被告的律師團,竟對法院開放閱卷表示抗議,聲稱將拒絕閱卷。
這樁舉台矚目的重大弊案開審以來,被告以及支撐被告的律師團、政黨、“總統府”,乃至陳水扁本人,可謂用盡一切手段杯葛審判進程。但法院依法進行審理的決心十分堅定,使種種杯葛手段皆徒勞無功,反而暴露出被告方面的心虛,如今辯方已將自己逼入牆角,進退兩難。
法院曾採取函查、傳喚證人等調查行動,卻未能取得陳水扁自辯“機密外交”至少在形式上存在的證據;已裁定偵查檢察官陳瑞仁密封的陳水扁筆錄等資料並非機密,准許開封,供檢辯雙方閱卷,以便進行攻防。法院同時裁定:在調查“機密外交”形式上是否存在的過程裡,府方既一再拒絕配合,則若府方確曾有核定機密的公文竟拒絕說明,事後再以其他事由爭執,將移請檢方偵辦相關官員隱匿公文書的罪嫌。
既已可以閱卷,律師團卻杯葛閱卷,若因此而損及被告的權益,責任當然應由律師團承當。不過,公訴檢察官方面則是一定會聲請閱卷的。因為,在陳瑞仁檢察官的起訴書裡,曾部分引述陳水扁的供述;為了在審判中證明吳淑珍的犯行,公訴檢察官一定會使用陳水扁的供述當做證據。
社論說,在正常情形下,律師團為維護被告權益,一定要全力爭取為被告辯解的一切機會;倘有“機密外交”的證據而不請求調查,准許閱卷又拒絕,這是什麼辯護策略?何況,包封的卷證,皆屬陳水扁及一干被告的供詞,律師團有什麼理由竟然不敢親睹?難道律師團和被告一樣,對所謂“機密外交”的真相心知肚明,以致根本不敢面對?再說,就算律師團不閱卷,檢方閱後照樣會在論告時公開其內容;倘若在內容公開後,竟發現所謂“機密外交”皆“純屬虛構”,則律師團又將如何答辯?律師團採這種策略,到最後恐怕會迫使被告必須請求傳喚陳水扁作證,以期推翻陳瑞仁所作筆錄。屆時,曾主張“總統作證亦違憲”的律師團和民進黨又如何自圓其說?顯然,合議庭准許閱卷之後,被告方面的壓力已立見增加。
社論認為,至於“總統府”方面欲提出釋憲,恐怕也不是那麼容易。現在究竟是由陳唐山等被裁罰的官員聲請,或者陳水扁以“總統”名義聲請,又或者以“總統府”機關名義聲請,尚不明瞭。但無論由誰聲請,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大法官也不是能夠隨便擴張職權,任意受理釋憲聲請的。
社論指出,最重要的是聲請須符合形式要件。倘若以“總統”或“總統府”憲政機關的名義聲請,即應說明究竟是在行使什麼職權時、及適用哪一條“憲法”或法律時發生疑義?法院命“總統府”乃至陳水扁說明“機密外交”核定的流程,其實是法院在行使調查的職權,並不是“總統”在行使職權;且“總統”竟然不准法院對自己及其他被告已經完成的供述裁定閱卷,亦根本無法說明是適用哪一條憲法或法律發生了疑義。再者,倘若以陳唐山等個人名義聲請,則須待其對拒絕作證的裁罰之請求救濟的程序完畢、處罰確定後,方得提起。何況,不論提起什麼釋憲,如今皆不能阻止法院准許閱卷;且縱然要求大法官為暫時處分,一方面這種大法官自創的暫時處分權能否適用於法院審理程序,有無干涉審判之虞,尚有待釐清;另一方面,時間上也來不及。也就是說,法院已經取得主動地位,待閱卷後,“機密外交”的真相即可公諸於世。因此,“總統府”的這一招是無法對抗法院的。
社論總結,“國務機要費”案開審以來,始終未見被告方面堂堂正正地在審理中為自己的清白辯護,卻反而用盡心機干擾審判、拖延時間。這樣做的用意,只在試圖推翻“一審有罪就下台”的政治承諾;但畢竟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合議庭在執法精神及處分手段上的卓越表現,將使被告方面的計謀不能得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