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2月4日電/在近日召開的浙江省“兩會”期間,該省人大代表、里安中學副校長陳良明提出《關於恢復普通中學學生學籍管理中對嚴重違紀學生採取退學、開除的建議》。而早在2005年,浙江省在全國率先禁止普通中學開除違紀學生。(2月3日《今日早報》)
新京報今日發表社論說,作為全國至今惟一明文廢除普通中學開除學生權的省份,浙江省所面臨的禁與放的問題,其實是全國的教育難題。
首先應當肯定,受人的性格、生活環境、經濟條件、家庭教育等各種因素的影響,每個學生都有不同的行為模式,用通常的標準來衡量,乖巧的、淘氣的、認真的、頹廢的、溫文的、粗暴的……總是並存於同一個學校同一個班級甚至同一個宿舍。這種多樣性既是社會和生物界的必然,也是教育者所必須面對的現實。
很多年以來,人們習慣於用相對簡單的標準衡量學生,不符合標準的就被斥為“害群之馬”。對後者,不少教育機構的慣例就是開除了事,並且還給這種做法加上了冠冕堂皇的理由———為保護大多數學生有良好的學習環境。
社論指出,但在現階段,開除學生,特別是開除正在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其一,有違背《義務教育法》的嫌疑。按照《義務教育法》的規定,對適齡兒童少年,政府有義務保證他們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其二,不符合現代社會教育的根本目的———以人的全面發展為宗旨。換言之,開除學生所過分強調的文化教育效率,忽略了對人的全面塑造。
當然,也有人辯護說,開除個別“害群之馬”,正是為了落實《義務教育法》規定的義務,為更廣大的學生創造良好的教育環境。但問題是,對所謂“害群之馬”,教育者和教育到底盡到了多少義務?根據《義務教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義務教育實行德智體美全面教育,並以德育為首要任務。但在現實中,往往有很多教育機構為追求升學率或者其他片面的內容,而忽略對那些所謂“差生”進行因材施教和人格塑造,一旦學生有問題,就喜歡開除了事。 |